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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倒签保单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引 言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竞争的无序,倒签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倒签保单涉及到的理论及实务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审判实践中大家的认识不尽一致,处理上也不尽相同,往往引致诸多争议。笔者拟以相关的理论为背景,以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托作初步探讨。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为:??1?斖侗H讼虮O杖颂岢霰O丈昵耄?填写“投保单”;??2??  保险人核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保险费率和其他条件;??3?敱O杖讼蛲侗H颂岢霰O辗崖屎推渌?条件;??4?斔?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5?斖侗H税丛级ń荒杀O辗眩唬?6?敱O杖讼蛲侗H饲┓⒈O盏セ蚱渌?保险凭证和保险费收据。为叙述的方便,文中所称的保单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条、暂保单以及能够作为保险合同证明的保险单证。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一般而言,保单均是保险公司印制的格式合同,除另有保险合同外,保单本身构成最终的保险合同。保单的签发日期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属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基本事项之一,对于确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有无、保险危险的发生与消灭与否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等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撌?一?敹┝⒑贤?的年、月、日。”依照法律规定及实务,保单的签发时间应为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时间,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合同还必须约定对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也就是所谓的保险期间。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常先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所谓倒签保单,是指将保单的签发日期虚定为过去某一日期的行为。倒签保单之所以成为问题或产生纠纷,在于保险公司印制的格式保单背面条款中往往有这样的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时起至……”或类似规定。由于事实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单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使得在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引起争议。因篇幅所囿,以下讨论的范围将限于上述情况下倒签保单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特征

  倒签保单与正常签发的保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斠话愣?言,倒签保单属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行为。倒签保单的现实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因为表面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被向前延伸了,使有可能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得到保险赔偿的可能,因此,被保险人往往是倒签保单的始发人或提议人。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同一般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故倒签的行为须为保险人同意,倒签保单的事实才能最终实现。

  二?數骨┍5サ男形?人主观上存在实施虚拟签发保单时间的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达到掩盖保险合同成立的真正日期而有意虚定保单日期,是直接故意。实践中的疏忽,如错印、错写等使保单日期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属于倒签。

  三?數骨┍5ナ粲诠材钡钠壅┬形?。有人认为倒签保单与倒签提单不同,不存在对第三人的欺诈,倒签保单只是对保险人的利益有影响,并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非常片面的,忽视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保险是保险人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补偿投保人或受益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制度。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最终由参加保险的人共同承担,保险人实质是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倒签保单而引致的赔偿肯定要动用保险基金,这对所有其他参加保险的人的利益必然造成损害。只是这种损害没有表面化而已。即倒签保单构成对其他所有参加保险的第三人的欺诈。在这种欺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构成共谋,也就是有共同的故意。另外,合同订立时间是一个法律事实问题,而法律事实是既成的客观存在,不可能通过约定就引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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