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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倒签保单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第四,倒签保单的事实已经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所谓恶意串通,(1)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2)须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即相对人了解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并配合实施虚假表示。互相串通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有共同的目的指向,都希望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的意思联络既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为意思表示,而相对方明知该行为违法而仍与之订立合同;(3)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另外,恶意串通行为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非法利益为必要,只要有通谋实施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足以认定。⑥刚才已经分析,倒签保单事实的发生,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意,存在对其他所有参加保险的第三人的欺诈,倒签行为不可能存在善意,那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倒签保单中的恶意串通是明显的。倒签保单事实成立,如果确有事故在倒签期间发生,保险人依据保单作出赔偿,则第三人的利益必然遭受损害。但这种损害在表面上是保险人自身利益的损害,因为保险的赔偿是保险人直接支付的。保险人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似乎不可理解,但保险人是法律虚拟的主体,而签订保险合同的是具体的自然人,因此,倒签保单的恶意串通首先表现为倒签行为具体实施的自然人之间的串通。

  总之,倒签保单具有行为违法性。其以表面的意思表示一致?摱褚獯?通?斞诟欠欠?目的?撍鸷Φ谌?人利益?數钠笸际敲飨缘摹I罄碇杏Φ币婪ㄈ隙ǖ骨┍5サ男形?无效,用判决的形式宣示法律应有的真义。

  三、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后果

  倒签保单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表现在诉讼中,一般而言,是被保险人依据保单所证明的保险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将收取的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并支付自收取保费之日起的相应的利息。

  但对于保险事故不发生于倒签期间,保险人能否以保单系倒签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拒绝赔偿呢?笔者认为,对倒签保单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要区别对待,如果事故不是发生于倒签期间的,应根据实际签发保单的时间确定保险责任期间;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保单系倒签为由主张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只应认定倒签行为本身无效。

  在没有事故发生,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的,应认定因保单倒签,保单所证明的保险合同无效,适用无效合同的返还原则处理。因为在倒签保单的情况下,对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人是有过错的,当然被保险人也有过错,但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的过错要小得多,因为对倒签行为的发生,没有保险人的同意并作为,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从理论上讲,在倒签保单的问题上,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胁迫是不可能的。而保险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收取保费,认定倒签保单属无效行为让保险人返还保费,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促进良性竞争。另一方面,仅让保险人承担返还保费的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也可打消侥幸心理,及时投保。因为即使通过人情、关系使保单倒签了,也不会得到赔偿,相反还有可能因保险欺诈被刑事追诉,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

  但这样做是否就宽纵了保险人呢﹖上面已提到,保险人最大的权利就是收取保费,如果因倒签保单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其收取保费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对具体行为人的追究,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如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是民事审判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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