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财税法论文 >
国有资产取得制度探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 要]国有资产取得分为有形资产取得和无形资产取得,无形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较为特殊,但 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无形资产取得是国有资产取得的一种方式,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护。 文 章从实证角度考察了国有资产的九种取得方式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国有资产取得制度提 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产,取得方式,无形资产,有形资产

  一、国有资产取得方式的确定

  国有资产取得方式是国家享有有形资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权利的手段。现在理论界和实务 界对国有资产取得方式问题的理解没有达到统一,各自在表述上有很大的差异。有学者认为 国有资产取得方式为:(1)生产;(2)孳息;(3)国有化;(4)没收;(5)遗失物;(6)所有人不 明的埋藏物;(7)转让财产;(8)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9)国家通过赎买、征收、 征用、征购等方法取得国家所有权。(注: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取得的 来源渠道: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 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 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 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二是国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权益,主要是国家投入设立的国有 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权益;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拔入经费 形成的资产;四是接受馈赠,主要是公民赠与国家的财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 的财产。此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属于国有资 产。(注:参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编:《国有资产管理ABC》(修订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5页。)国有资产取得的以上两种表述仅包含有形资产的取得,都没有把无形资产取得的方式 加以明确,而且在有形资产的取得方面还存在许多遗漏如公共收费等,这是不利于国有资产 管理保护的。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税收与公共收费

  税收是国有资产取得的重要来源,是国有资产积累的主要途径。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 ,凭借政权的强制力,按照税法规定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或实物的行为, 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收入是预算内收入,地方税、中央税和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收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注:财政性资金范围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应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和事业收入(公共 收 费收入),有的人认为仅包括预算内、外资金。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它应 包括事业收费收入在财税体制改革规范化后,它应仅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都属于国有资产的范围。因而,在分 税制下的地税与国税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税收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性质上为原始取 得。

  公共收费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向社会征收的各种费用,它是对准公共产品 如高等教育、医疗等具有一定私人性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收费。但我国有些不该收费的政 府服务也收费了,或者应收费但费用收取过高,因而,清理整顿收费秩序,调整和归并收费 势 在必行。(注:张弘力:《建立公共预算的基本思路》,载《沈阳财会》2001年第2期。)行政事业性公共收费是预算外收入,而预算外收入也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权属为 国家所有。故公共收费也是国有资产的来源。

  (二)国有化与征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