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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法与民事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陈甦: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台湾大学著名教授黄茂荣先生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举行税捐法和民事法讲座。黄茂荣教授是著名的民商法专家,在民商法领域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黄先生对这次讲座进行了非常认真的准备,专门写了一篇几万字的讲稿,帮助大家理解他的学术观点。在这里也要特别感谢北京大学的刘剑文教授,他在这次活动中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下面就请黄先生开始他的演讲。

    黄茂荣:首先非常感谢刘教授和丁一博士的帮助,使我有机会认识陈所长、各位教授和各位年轻的朋友们。今天我要讲到的这个题目,说简单也简单,说困难也非常困难。既然在座的很多是年轻的朋友,我想从法律的学习方法说起。学法律的人首先遭遇的第一个难题是关于学习法律是不是就一定要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的问题。其实我认为学法律是不用死背条文的,我们要知道的是法律的存在基础在哪。凡事都有其存在基础才可能以特定的现象表现出来。所以说,法律不外乎是存在于世间之事物法则的展现。事物法则通过国家统治机构系统整理后便成为我们所认知的法律。那法律到底存在在哪里呢?一种讲法是存在于自然界,另一种讲法是存在于我们心中。心中就是佛家所说的佛在心中,其实法也在心中,只是没注意它而已,所以才会外求。那么法律到底在心中的哪里呢?按照我们中国传统的说法,法律就在良心中。我想大家都会有这样的经验,在说谎话的时候,心中会有一颤,在讲不当讲的话的时候,一定会有那样的一颤。简单的讲,法诸体是存在的,只是在达摩世界里,人发现法的良心会被慢慢蒙上一层尘埃。

    上面讲的是法的存在基础,接下来讲我们在做法律实务的时候,怎样才能提供正当法。就好像师傅在教打坐,要有心法,心法就是要接近一个情境。所以首先给大家简单介绍法本质是什么。法的本质一个是目的,一个是设计.目的是我们通过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设计是达到目的所设计的手段。那么如何将二者关联起来?我们必须考虑到底这个设计有没有达到目的所需要的那个功能(function)。如果我们从功能的角度看法律,很快就会发现法律是活的。不从功能的观点看法律,法律是死的。例如如果我们从功能的观点看汽车,就会想到很具体生动的场面,汽车的全貌就会一一展现出来。同样,从功能的观点看法律,就会主动了解法律的某个具体方面,会有许多接近生活的联想。我们要想学好法律,或对法律理解能够深入,就必须要利用目的、设计、功能来启动内心去接近真实的法律。否则,学习法律的能力就会僵化,就要去死背法律,这样不仅费力,而且理解也不会深入。接下来要使这六个字和谐统一起来,还必须再加上机制,就是法律的设计通过什么样的机制能达到这个功能,从而达到目的。当我们在写文章或做研究的时候,如果这八个字没用上,就说明研究本身就考虑不周全。有了这八个字,我们在思维中就会有一个考量。一般来讲,在法律的讨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所谓的公平、正义绝对主义,认为公平是至高无上的,在案件中一定要被贯彻。但我认为,在很多时候是不能这样做的。我今天特别讲到的是在法律设计中一定要注意刚柔并济。

    以上这段开场白,就是要说明这八个字的重要性,其实它可以用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

    接下来我们就正式开始今天的内容:税捐法与民事法的关系。这是一个跨法律部门的问题。从传统上,对法律有公法、私法的区分。但区分公私法本身就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有些学者希望每一部法典都是纯粹的公法或纯粹的私法,但会造成为迁就公、私法的划分本身而制定法律的困惑。这些学者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假设,即现行法非公法就是私法,每一部法律都必须选择是公法还是私法。但是我们习见的法律都并不是这么绝对。以台湾为例,在民法总则中的禁治产宣告、死亡宣告的内容部分就已经有检察官介入;在法人部分,不管是财团法人还是社团法人,都有检察官的介入。检察官代表国家来行使公权力,所以这时就会发现民法已经带上一些公法的色彩。如看到商法部分(有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商法更应该走市场经济的路,更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应该是纯粹的私法),我们会发现在商法中,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比民法其它部分更突出。原因在于商法就是关于大量经济活动的规定,会产生大量的交易安全问题,这时就必须有一个第三者,即国家介入来维护交易秩序。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在哪个时候国家权力应该体现,那你就可以期待国家权力会在那里现身,不需要看法典,就会知道它的内容。比如票据,票据要流通,见票如见人,所以就需要强化要式的要求,但要式并不一定意味着安全,所以国家公权力就要介入,强制票据的信用。当年,台湾为了提高票据的信用,就启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什么都有连续犯的规定。当时,在台湾对于票据犯并没有连续犯的适用。所以如果一个人虚开了10张发票的话,加起来可能比打死一个人关得更久。尽管虚开一张可能只会被判一年以下,但是如果虚开好多张,就可能被判十几、二十几年。并且,由于开票的大部分都是女性,被抓起来后,会发现为什么到处关的都是小姐、太太,怎么看她们都不像是做生意的,这时会感觉可能抓错了。错得太多了,台湾就把这一规定删掉了,所以,现在台湾开空头支票的行为就不再用刑法来调整了。这说明尽管在金融领域由于金融安全的重要性,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后来发现其实采用柔一些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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