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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对猫的挑战——个人偷税行为的互动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偷税案件本来早已是人们见怪不怪的老话题,可是刘晓庆涉税案件却成为这个老生常谈的社会问题中日益突出的新热点。这不仅仅是因为偷税的主角——家喻户晓的一代影后刘晓庆——具有更强的社会“吸引力”;更重要的是,涉嫌偷逃巨额税款的案情一经媒体曝光,虽然尚未得到任何司法裁定和证实,却在第一时间激起了民众同仇敌忾般的“仇富”心理。人们想知道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将如何处理本案,今后又将如何调整征纳双方关系、减少税收流失。也许,本案只是新一轮税收风暴中“杀一儆百”的一个开端,可是一浪高过一浪的税务检查运动,真的能有效控制暗流不止的个人偷逃税行为吗?有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要想控制这一顽疾,还需要我们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互动关系出发,对个人偷税行为进行全面的反思。

  一、理想和现实的巨大反差——从征纳双方关系看个人偷税行为

  经济学家早已指出,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的公益产品和服务不能在市场机制下得以实现,而只能由国家(政府)来提供。但是政府本身并不是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不能自身盈利增值,因此它为提供公共产品所付出的费用要社会成员通过纳税的方式来支持。在这样的理论框架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想税收模式将建立在纳税人和征税人平等、对话和合作的融洽关系之上。纳税人一方,主动守法的诚实申报和纳税,同时作为社会一员消费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征税人一方,依法公平的足额收税,同时合理有效的分配税收收入,回报社会。如果以上假定都是事实的话,我们的税收征纳关系将不再像“强制性”、“无偿性”等传统口号那样,时时充满着国家公权的色彩;也不再像“杀富济贫”,抑或“劫贫济富”等民间说法那样,处处显露着带有绿林色彩的杀气。可惜的是,现实世界和理想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

  首先,现实中的征纳税双方关系已经被扭曲为“老鼠遇到猫”般的不平等关系。征税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的权力主体而行使公权,并以各种强制执行手段作为后盾,对于纳税人而言明显据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纳税人只不过是与公权力相对的单个私权主体,迫于国家本位和集体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权力和手段上的不平等,直接反应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关系。上至宪法,下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耳熟能详的都是纳税人有如何的纳税义务,却很少提及与纳税人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保障。当然不可否认,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了诸多纳税人的权利条款(例如纳税人的知情权、要求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等等),在形式上似乎将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某种校正。不过,这些纸面上“死”的权利,有多少能真正落实为纳税人可以主张或寻求救济的“活”的权利呢?更让人担忧的是,在政府机关普遍缺乏“为纳税人服务”意识的条件下,在缺乏权力监督和平等对话机制的条件下,甚至在缺乏与纳税人义务相对应的宪法性权利保障的条件下,谁能保证财税机关不会凭借国家公权的强制性力量,不公平的对待它手中权力所指向的义务主体呢?如果我们不能排除这一威胁的存在,那又谈何征纳双方之平等呢?

  其次,现实中的征纳税双方在信息不透明的状态下,总是呈现“猫鼠非一家”的非对话关系。一方面,纳税人个人的应税所得究竟有多少,征税人并不了解;再加上个人收入的多元化,以及大量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的存在,又缺乏相应的财产评估和收入登记等配套制度加以监控。这样,税收机关单凭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的方法而掌握的信息显然是不足的,而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正好给欺诈、隐瞒的偷税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征税人征收税种的情况、税收程序、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信息,纳税人也不能当然知晓,只有通过立法之公示和政府信息之公开等渠道才能告知于天下。可惜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是:政府政出多门、政策多变、信息不透明、挥霍公款等现状早已惹得百姓牢骚满腹。如果身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官员尚不能把税务信息完全、及时的向纳税人公开,心存狐疑的纳税人有如何能放心的“诚实”申报个人所得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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