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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要」简全的金融税制是促进中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从中国金融税制的现状出发,分析了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对金融税制的国际经验与特点进行了考察和比较,并对我国金融税制的改革和立法完善提出了系统的建议。文章认为,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应当将金融税制的构建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努力建立公平、科学和健全的现代金融税制。

  「关键词」金融税制 税制改革 税收立法 对策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中国初步建立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平税负,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建设十分迫切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金融税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金融税负偏重,不利于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力

  在多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一直奉行的指导思想是把金融业视为营利方便的高盈利服务行业,实行高税负政策,[1]所以,作为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均高于国外金融业和国内其他行业的税负。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所得和税后利润,影响了金融业的资本积累和稳健发展,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1、商品税的税负偏重。我国目前实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对金融业征收的商品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综合考虑这些税种,一般金融业的商品税名义综合税负超过5.5%。[2]而考虑到以下因素,我国金融业的税负可能更重:一是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利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金融业实际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二是营业税的税基中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3]三是银行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在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并且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也过严。同时,营业税税率偏高,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导致所得税负担前移。在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中,商品税税负是所得税税负的5倍,金融企业利润率不高,这是造成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重要原因。[4]

  对比国际做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者免征间接税,即使征收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其起征点一般比较高,税率也较低,有些还有税额的限额。就是同国内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实行3%的税率相比,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5%)也高出两个百分点。

  2、所得税的税负偏重。就企业所得税来说,中国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33%,从以减税为核心的世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已经比一些周边国家高(如韩国27%、泰国30%、俄罗斯24%)。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存在计税工资、坏账标准过严等税前扣除的限制,[5]这对于工资水平较高、风险较大的金融业来说,无疑加大了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就个人所得税来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为45%,而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美国38.6%、日本37%、印度30%、巴西25%)。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实际税负也偏高。

  (二)金融税制不统一,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1、内外两套税制,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从商品税制来看,内资金融企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则可免除后者。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内外资金融企业分别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它们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例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银行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均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银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因此,内资金融企业无论是在税种和税负上,都比外资金融企业要多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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