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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让效率与公平之调再次弹起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且专门为此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最高立法机关之所以如此重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税法的修改牵涉到亿万民众的切身财产利益。可以说,一个起征点的稍稍变化将会敏感地触动纳税人的心灵;一个税率的微微波动,将会迅速吸引纳税人的视线。不仅如此,个税法作为我国税收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变动也会给社会财富资源配置乃至整个社会系统运行带来“牵一发动全身”的影响。因此,本次个税法的修改时刻受到百姓密切关注,也成为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各抒己见、议论纷纷,挥洒出了自己对个税法高涨的参与热情。尽管是众说纷纭,但有一个共同关心的主题是有着广泛共识的,那就是普通百姓无不想盼望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则来调整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于是我们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又掀起了效率与公平这个老话题的讨论热潮,让效率与公平的老调再次弹起。

    然而,在这一片片欢呼声的背后,却也掺杂着来自一些专业人士的异样的声音。笔者认为有两种说法应格外引起人们的注意,甚至应该加以警惕。一种说法是靠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认为个人所得税反映着公平问题的严重冲突,无法抹平收入差距,我们现在的贫富差距拉大,主要是因为收入初次分配极为不公导致的,甚至提出人们的收入、财富存在差距也是一种公平,进而得出“想依靠个税来达到社会公平很难实现”的结论;还有一种说法是“效率优先”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过时,认为作为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更多的关注分配之公平和社会福利是不合时宜的,高喊通过个税来实现社会公平是违背“效率优先”政策的。显然,这都是在个税法修改过程中对提高起征点意见唱出的“反调”。

    笔者暂且把前一种说法称为“公平实现论”,把后一种说法称为“效率优先论”。应该说,这些观点并非不可理喻,从某一个视角来评判的话,也自有其道理。如,公平实现论看到了公平实现手段的多样化,并以此提醒人们不要指望通过个税实现社会公平,是对公平实现手段的客观解读;效率优先论从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国家的实际国情出发,认为效率优先政策使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折射出了一种实事求是的眼光。可是,这些说法的一个最大硬伤就是:要么把社会公平抽象化,要么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公益,而没有认识到个人所得税在维护人与人之间财产秩序的重要意义。尽管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完善这部法律、合理确定税负却对社会公平的逐步推进甚至人们生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反对论者一再提出种种理论上的借口来对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说“不”,这是在个税法功能上的肤浅认识或者是误解。

    诚然,实现社会公平要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各项制度也必须构建起来并且合理配套和协调才能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并且社会公平的实现也要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与此同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间的收入也在事实上呈现出了明显的差距。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发展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各种收入并存的多元格局,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平确实需要有更加多样化的手段,包括作为个人财富来源的初次分配的合理调控、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税收制度的合理化构建。单就针对个人的税收而言,调整贫富不均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应当依靠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等在内的多税种体系,单单依赖个人所得税当然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可是,“公平实现论” 者在看到贫富差距原因多样化和公平实现手段多样化的时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抽象论道,却忽略了对各个实现手段的具体分析。也就是说,在看到各种手段“合力”的同时,却低估了某种具体手段的“个力”。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而言,我们固然无法指望其一劳永逸地实现社会公平,但它却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经济调节手段,尤其是对缩小个人之间收入差距会发挥直接而不是间接的调整功能。如果像“公平实现论”者所说的那样,只是笼统地强调公平手段实现的多样性,并由此对个税法的修改持消极的保守态度,那么,实现社会公平会成为空谈,因为不管改革之积极倡导者提出什么改革建议,在这些“公平实现论”者看来,似乎都要拿“公平实现方式多样化”的幌子加以阻挡,这样的结果便是什么改革都不能顺利推进。所以,应该在必要和可行的前提下,积极的推进每一项实现社会公平的改革措施,而不是打出一些冠冕堂皇的旗号来反对合理的改革。否则,我们有理由就反对者提出反对意见的立场进行合理怀疑。巧合的是,从法律分类规范和调整对象所涉及的领域以及利益集团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法恰恰是一部代表利益相关者集团利益色彩较为浓厚的法律,至少从征税对象、起征点和税率等几个税收基本因素来看,没有哪一个理性的穷人情愿自己多缴税;也没有哪一个理性的富人情愿自己背上比穷人更重的税负。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并非只是迎合甚至屈从某个集团的利益诉求,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于为整合社会财富资源、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旨在为达到一个社会的公平秩序、缔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之目标而尽立法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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