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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宪法的涉税规定说开去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从古至今,有国家即有税。现代国家中,税收更是与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是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因此,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必然会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宪法是规定国家与公民基本关系的法律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有十三亿人口之多,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也不会像中国这样对如此众多的人们发生影响;另一方面,虽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很发达,但中国每年的税收也有几万亿元人民币,这在世界各国中也应该是为数不多的国家。然而,在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税额巨大的国家里,在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直接涉税的规定却仅有一条,即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由此看来,中国宪法的涉税规定真可谓是只字千金!

    中国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有两层意思: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虽然是以公民的自觉行为基础,但同时又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对这一义务,公民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违法的,这也是宪法这一规定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二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公民的纳税予以规定,公民纳税要依法进行。对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有权拒绝纳税或拒绝增加纳税。应该说,中国宪法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

    相对而言,美国宪法中有关直接涉税规定则较多,主要有:第一条 第七项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一如其他法案,参议院得附同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赞同。……第一条 第八项国会有下列各项权限。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筹划国防与国家公益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 国会有赋课并征收所得税之权,不必问所得税之来源,其收入不必分配于各州,亦不必根据户口调查或统计以定税率及数目。 第一条第九项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当准予入境之人,其移住或入境时,在一千八百零八年前,国会不得禁止之。但对于其入境,得课以每人十元以下之税金。……人口税或其他直接税,除与本宪法所规定之人口调查或统计相比例外,不得赋课之。对于自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通商条例或税则之规定,不得优惠于其州商港而薄于他州商港。开往或来自一州之船舶,不得强其入港、出港或缴付关税于他州。……第十项 ……无论各州,未经国会之核准,不得对于进口货或出口货,赋课进口税或出口税;惟在执行该州之检查法律上有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于进口货或出口货所课之一切进口税或出口税之实在所得额;应充作国库之用,所有前项法律,应由国会修正与支配。无论何州,未经国会之核准,不得征收船舶吨税,……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 第二项 各州之众议员人数,应按其人口之多寡分配之,除不纳税之印第安人以外;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每州人口总数。[1]

    上述美国宪法的涉税规定,其内容主要是:第一、关于谁有权征税的规定,包括国会或地方各州;第二、征税法案的提出。第三、国会不得征税或地方各州不得征税的规定,这里又涉及到主要的税种,显然,这部分内容占涉税规定最多。

    从以上中美宪法的直接涉税规定可以看出,二者有共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公民都要依法纳税,即都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当然,中国与美国国家性质不同,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税收主要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甚至是统治阶级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的手段;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主要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税收制度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宪法相对而言规定得更为详尽、具体,不仅规定谁有权课税,课以什么样的税种,哪些可以征税、那些不得征税、甚至对每一税种,国会和地方各州征税安排都有基本的规定;同时既有税收的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因而可以说,美国宪法更能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宪法根据更充分。当然,两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不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所以宪法中更多地体现于指定联邦政府(国会)与地方各州之间的征税安排,“使联邦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法定无限权力同各州供应自身需要的充分自主权协调起来”[2].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更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一领导。但是,从客观上说,我国也同样存在需要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实施分税制,以合理平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利益,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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