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许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表面上显示亏损,而实际上却是暗地里通过转让定价来进行避税,这无论是对我国的税收征收还是其他企业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作为我国今后经济发展中不可轻视的重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更值得研究。本文将着重从转让定价避税的原因,方法,规制避税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方面来略作研究。
「关键词」转让定价 动机原因 方法 规制避税 发展「正文」
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1988—1993年为35—40%;1994—1995年达50—60%;1996—2000年更高达60—65%,个别地区高达70%以上。[1] 而且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5月23日公布的统计结果,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 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00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1%;集体企业137亿元,增长 26.9%;股份制企业2015亿元,增长24.2%;私营企业401亿元,增长28.8%;相比之下,惟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利润(1075亿元)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下降,下降幅度为3.5%.我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第一引资大国,国内企业与外企之间如此大的差距实际上表明了外企在避税,根据2005年1月到9月广州市国税局对37户实施避税企业审计调查的资料显示,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避税的手法主要以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为主。因此,本文将主要从转让定价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一、关于转让定价
关于转让定价,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而且经合组织在《转让定价指南》中也并没有对转让定价做出定义。其实,转让定价又称为内部交易定价,因此,内部交易在国家税收当中指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而关联企业指的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主体或经营主体共同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或者直接、间接地受控制于同一利益主体。而日本的《特别税收措施法》第66条规定:关联企业特指日本公司及其国外联属公司。而国外联属公司仅指公司、公司组织及合作组织,而不包括个人、合伙及非公司组织。
我国1991年国务院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对“关联企业”具体规定为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对上述关系进行了补充解释:“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 上一篇:论出口退税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下一篇:浅谈税务救济程序中的复议前置程序
- · 税收的优先效力
- · 个税法修改让效率与公平之调再次
- · 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 · 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 ·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
- · 老鼠对猫的挑战——个人偷税行为
- · 收益的可税性
- ·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
- · 税权的定位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