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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房按揭贷款欺诈及其预防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要:随着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按揭贷款已成为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参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种重要的信用方式。然而期房按揭贷款欺诈现象也随之产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利益。本文从银行如何规避风险这个法律角度,首先探讨了按揭贷款欺诈的表现及特点,并深层次分析了欺诈的原因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最后本文认为预防期房按揭贷款欺诈的方法除了原有制度和操作的改进外,探讨了创新的防范银行风险方式—房地产贷款保险,还提出了应增设在国际上很流行的银行信用险。

    关键词:按揭贷款;欺诈;预防

    随着社会生活的进一步提高和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在我国,商品房按揭首先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继而向内地推进,并成为我国房地产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然而,商品房按揭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生产物,刚起步不久,缺乏经验,相关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中的按揭由于牵涉到商品房的预售从而显得尤其复杂,银行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按揭的操作中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由于法律与管理方面的原因,个人购房贷款中出现的纠纷现象越来越多,有些贷款纠纷案情还比较复杂,构成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欺诈行为。这些纠纷已经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利益,成为新的不良贷款的增长点。其中,期房按揭贷款具有典型性。期房是处于建设中的房产,购房人在支付房屋价款之后,并不能像对成品房那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取得对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因而期房按揭贷款对银行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更容易产生纠纷。本文针对期房按揭贷款中出现的欺诈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商业银行商榷。

    一、按揭贷款欺诈的表现及特点

    (一)按揭贷款欺诈的表现

    欺诈银行按揭贷款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拟售房”,即开发商同十几户甚至几十户“购房人”签订售房合同,并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取得银行贷款之后这些购房人便同时不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向银行申请巨额贷款购买多处房屋。这些购房人多是开发商物色来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第二种是“虚值售房”,开发商将房产的价值抬高,并取得远远高于正常房屋价值的银行贷款。在发生贷款纠纷时,商业银行贷款不可能因为进行了房产抵押而全部得到保障。

    (二)按揭贷款欺诈的特点

    1、标的额巨大。仅就单个购房贷款的金额来说,数额或许并不是很大,但因为不归还贷款的人数众多,或者所购房屋众多,标的总额还是很可观的。

    2、贷款时间相对集中。多数的贷款集中发生在三个月到半年之间。

    3、 担保方式单一。一律为房地产开发商担保,不同于房屋抵押贷款。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因为贷款人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书,实践中商业银行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为贷款提供担保。

    4、 作为保证人的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与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前,按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对购房人归还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在代购房人还清欠款之后,可以解除房屋预售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的很少。

    同一开发商项目下的十几或几十个购房人同时不归还银行贷款,可能是巧合,但是实践证明在此类诉讼中有欺诈银行贷款的行为存在。我们会看到银行在运用法律手段清理不良过程中的困难:作为原告一方,面对的被告却有十几甚至几十,因为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银行进行这样的诉讼,不仅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精力,有时还要接受“不经济诉讼”的尴尬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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