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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一、我国出台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及立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经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在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所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不仅会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将会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和产品展开激烈的竞争。因此,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给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和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贸易法制的完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早在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学术界对我国现阶段制定反垄断法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小,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发展,如果现在颁布反垄断法,控制和限制企业联合的规模,就势必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方面,从反垄断各方面的立法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基本上适用合理的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制定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的联合、扩大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实际上,我国当前反垄断立法的难点不是在于企业的平均规模过小,而是在于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只要企业上面还有“婆婆”,它们还分属于这个部或者那个地方政府,企业就很难享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就很难塑造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只要企业进入市场还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阻力,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会是一句空话。

    由于反垄断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社会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反垄断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阶段是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尚不具备成熟的市场条件,特别是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垄断主要地不是来自经济垄断,而是来自旧体制下的行政性垄断。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是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垄断。也即是说,为了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我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主要应当由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四个方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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