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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控制标准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一、 企业并购的概念及问题的提出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企业并购一般包括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两个方面,英文用M&A(Merger & Acquisition)来表达。但严格来说企业的兼并与企业收购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对企业兼并,国际上多采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即:“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引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1、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兼并的方式:1、横向兼并,双方公司为同一市场生产相同产品;2、扩大市场的兼并,被兼并公司为不同市场生产相同产品;3、纵向兼并,被兼并的公司成为兼并公司的供应者或消费者。如果被兼并企业与兼并公司原有的业务无关,则新公司就称为跨行业公司。兼并的原因很多,兼并公司可能是为了减少竞争,或提高生产效率,或使其产品或市场多样化或减少赋税支出。”在我国,一般认为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而对于收购,一般认为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对其他企业的一定控制权的行为。

  (二)企业并购的种类

  1、 横向并购。指的是同一生产部门或同一类产品经营部门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其结果一方面是迅速实现规模经济和提高行业集中程度,另一方面是易形成垄断,降低整个经济的运作效率,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管制的重点。

  2、 纵向并购。指优势企业和与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前后顺序生产、营销过程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结果是形成企业纵向生产一体化,现在一般较少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3、 混合并购。是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在于减少因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与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相比,其更被认为不易限制竞争或产生垄断,因而一般不成为各国反垄断法打击的对象。在跨国企业盛行的今天,混合并购更是常见的企业并购形式。

  (三)企业并购的利弊。不管企业并购出于何种动因,其最终结果,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企业并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表现在:1、有利于推动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因为企业并购是市场存量资源再配置的重要途径。2、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为企业并购实质上是一种复合体的一次性购买行为,与新建企业所需的无数次购买、对生产要素进行组合和配置相比,显然大大节约了交易费用。3、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因为技术创新是一项高风险、高成本的活动,只有那些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才更能胜任。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并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企业并购会加速资本的集中,从而可能成垄断,进而对整个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表现在:1、垄断将会阻碍技术进步。2、垄断会遏制竞争,使经济缺乏活力阻碍经济增长。3、垄断还使资源缺乏横向的流动性,使宏观经济资源的配置的效果下降。正是基于此,各国反垄断法将企业并购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制。不过,此种规制并不是要反企业并购本身,而是要在坚持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规制那些限制竞争、不利于竞争的企业并购,以促进有效竞争。从而,如何制定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控制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标准是各国反垄断法历来较为重视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标准主要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反垄断法上所要规制的企业并购的概念或范围;二是规定对企业并购予以控制的实质性标准及其分析方法和分析标准。三是规定对达到企业并购控制标准的企业予以豁免的情形。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对我国而言也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因为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兼并作为国企改革中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不断推广并日渐形成潮流,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跨国企业对我国企业的并购也渐成趋势,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一些领域甚至有形成垄断的趋势,这无疑对我国民族工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性和安全性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企业并购予以法律规制。正是基如此,本文主要从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的相关法律和实践分析入手,联系我国的实际,提出我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标准的一些看法,以期达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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