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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要: 各国立法历来都将公用企业作为反垄断除外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对此予以质疑。作者首先探讨公用企业垄断正当化依据之理论缺失,然后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八、九十年代开展的公用企业改革之比较,指出公用企业之合法垄断地位业已受到实践之严重挑战。作为论文之主旨,作者最后对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之立法建议。

  关键字: 公用企业 自然垄断 竞争

  各国立法和学术历来都将公用企业作为反垄断除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伴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八、九十年代对公用企业卓有成效的改革,公用企业的合法垄断地位业已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救于方家。

  一、公用企业垄断正当化依据及其质疑

  在既往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公用企业作为重要的反垄断除外,其正当性依据主要有三:一是经济上的自然垄断;二是政治上的公共利益保护;三是资本实力上的竞争不可能。

  首先,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公用企业是一种典型的自然垄断,以效率价值观之,不宜将其列为垄断规制的对象。所谓自然垄断,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即在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行业,其产品长期成本曲线下降,那么在这种行业内,由大企业独占市场比导入竞争机制能够更有效率地利用资源。[1]公用企业,如邮电通讯、电力、煤气(天然气)、自来水等行业,即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譬如,煤气(天然气)公司的产品是输送煤气、天然气,由此必然要铺设管道,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天然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因而,如果在这些行业允许竞争,新的竞争者必然要对原有企业的设施进行重复投资,而这种投资一旦进入市场,便无法退出,由此必然引发新竞争者与原有企业进行价格竞争,最终导致整个行业企业都不能取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与其如此,倒不如把煤气(天然气)的生产经营全部交给一家企业,开足马力,社会需要多少就生产多少,把平均成本降到最低。基于此,古典经济学便认为,在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允许竞争,将提高该行业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衡量,必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既往的反垄断立法中,公用企业均因其自然垄断属性而被允许存在,成为合法垄断之重要界域。一个极为明显的例证即为在反垄断最为得力的美国,70年代以前仍是一直允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占据美国长途电话市场全部的市场份额以及短途电话市场的80%.[2]

  其次,公用企业之所以成为反垄断除外的第二个原因便在于公共利益之保护理念。传统理论认为,公用企业产品,如煤气(天然气)、电力、自来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均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同时它们又是社会共用的基础设施,是其他社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公用企业可谓社会经济之神经中枢,由谁经营,事关国计民生,国家主权与安全,非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可以比拟。因而,一旦开放市场,允许自由竞争,则恐公用企业被欲行不善之人所掌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之虞。

  最后,资本竞争的不可能亦是导致既往公用企业允许垄断的重要原因。由于行业的技术性以及产品的特殊性,公用企业的正常运行仰赖于充足的资本。但在传统经济时代,企业资本实力毕竟有限,仅凭单个企业无法充分满足公用企业对资本的需求,加之当时社会富余资本尚不充足,金融市场也颇不发达,企业欲通过社会筹集巨额资金往往困难重重,因此,即便是开放公用企业市场,也难以引进有实力的竞争者参与竞争。

  基于上述认知,公用企业一直被各国反垄断法列为除外领域,而且受到国家极为严格的经济管制。然而,80年代初以来,以美国为先导并席卷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逐渐对前述理论之正当性予以质疑。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均表明,公用企业是合法垄断的理论支点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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