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反垄断法论文 >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一、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的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间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联合限价和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此外,在竞争的压力和盈利动机的驱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大量出现,如假冒商标、虚假广告、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它们对竞争的损害是全局性的。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在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所在。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和扰乱国家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往往是一种市场结构性的限制竞争,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长期性的。而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由于摆脱了竞争的压力,就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这些事实说明,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竞争性的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健康和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这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在1993年已经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不能说明我国就已经建立健全了市场竞争规则。因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首先要保证企业有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在垄断的或限制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竞争尚不存在或者不能充分展开,当然就不可能有效地反对市场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此,为了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亟待需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规则。它如同竞技场上的比赛规则一样,只是针对个别参赛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而不是限制或者取消市场上的竞争。而且,只有在建立了竞争规则的条件下,市场上才可能真正实现有效和公平的竞争,或者使竞争被窒息了的市场上重新产生竞争。因此,反垄断法是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场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规则。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将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

  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学术界对我国现阶段制定反垄断法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小,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发展,如果现在颁布反垄断法,控制和限制企业联合的规模,就势必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方面,从反垄断各方面的立法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基本上适用合理的原则,它既不是反对所有的卡特尔,更不是反对所有的企业联合,它所限制和禁止的只是一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的联合或者合并。因此,制定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的联合、扩大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它们是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

  实际上,我国当前反垄断立法的难点不是在于企业的平均规模过小,而是在于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只要企业上面还有“婆婆”,它们还分属于这个部或者那个地方政府,企业就很难享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就很难塑造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只要企业进入市场还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阻力,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会是一句空话。但是,尽管如此,在我国现在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也不存在为时过早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我们不仅迫切需要制止各种各样的经济性限制竞争行为,如制止企业间商定产品价格、生产数量或划分销售市场,制止在工商交易或技术转让中强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制止过大规模的企业联合以防止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等,而且还迫切需要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或限制企业进入市场,迫切需要制止公用企业及其他拥有特权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接收不合理的销售价格或交易条件等。不如此,我国就不能建立开放的和竞争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实施对外开放的政策,大批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也进入了我国的市场,与我国的企业和产品相竞争。因此,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不仅有利于我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以适应我国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1] 诚然,我国现在进行反垄断立法尚不具备成熟的市场条件。但是,我们也不能等待这种条件成熟了再去立法。没有规距,不能成方圆,那个时候的立法一定为时过晚,将会大大推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事实上,只有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建立保护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制度,我国才可能真正推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