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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自然垄断需要法律支撑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据本报2月8日报道,根据江苏省政府最近出台的一项决定,今后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投资入股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入过去完全由政府投资的一块禁区。江苏省此举标志着我国行政性垄断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在更大范围内拉开了序幕。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用事业项目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属的企业来承担。这些企业实行的是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有着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们是供水、供电、供热,承担铁运、航运,从事邮电、电信等业务的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的地位,是行政主体。国家虽然实行政企分开,但因为公用企业在市场上处于独占地位,没有市场压力和竞争压力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反,随着国家赋予这些企业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有了赢利的动机,它们极有可能利用市场的独占地位和手中的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索取不合理的价格、强迫交易、拒绝交易等。这些企业之所以普遍存在着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其根源在于缺乏竞争。现如今降低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标准,在这些行为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也是一种世界潮流。近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些成效。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也就愈有利于社会”。

  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首先要政府转变职能,在构建市场主体、建立市场规则和放开市场准入等方面着力,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竞争发育,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入世贸后我国各级政府在转变职能实现行政体制创新方面大大加快了步伐,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为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确定了目标和方向,这些都为推动我国行政性垄断资源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契机。

  在自然垄断行业即使引入竞争机制,也可能因为进入市场的壁垒高,经营者数目有限,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仍然比一般竞争行业严重得多。根据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公用企业及其他占市场独占地位或在竞争市场条件下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国家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进行监管的,监督的目的是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还必须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1994年,反垄断法便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至今仍未能出台。事实上,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已延缓了反垄断制度的建立,并固化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目前,以江苏省为代表的一些地区与部门已在打破自然垄断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这就使得反垄断法的出台更为迫切,否则现有改革会因没有健全的法律做支撑,或陷入裹足不前的境地,或误入歧途而无法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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