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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标准化市场效应的分析,表明标准化同样也应当进行反垄断的法律分析,然后作者以美国为例,详细阐述了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制制度,在此基础上,作者对美国制度中的不足进行了评判,作为本文论旨之所在,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标准化反垄断的法律对策和思路。

  关键词:标准化;垄断;价格同盟

  伴随着产品技术性和专门化的提高,产品标准及认证在现代社会中愈发凸显其重要性,在传统社会中,这项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但基于行业协会等私人组织在人员专业化及信息方面的优势,目前在许多国家,这项工作已转向于行业协会来承担。由于行业协会存在发展的最大动力来自于成员企业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故而一旦行业协会承担了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那么该项“公益性”作业便极有可能成为成员企业限制竞争,不当追逐私利的重要手段,故当前有所谓“一流的做标准,二流的做技术,三流的做产品”的说法。也因为如此,故现代反垄断法较之以往,更关注于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及认证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本文拟通过对标准制定及认证中竞争效应之分析来展示标准制定与认证中的反垄断的法律规制制度。

  (一)标准化与市场竞争[2]

  所谓标准,《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有两个解释:一是指由习惯,同意或权威所接受的作为正确的模式;二是测量可接受性,质量及精确度的水准[3],在我看来,这两个含义都可来指涉我们行将探讨的论域,即标准化,实质上就是一个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250)第二号指南对标准化给了这样一个定义:“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使用的问题给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4].

  标准化是现代市场竞争非常重要的构成,许多公共机构和私人组织都有专门的机构来致力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究其根由,在于标准化具有使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

  第一,标准化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健康。亚当、斯密曾经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5],正基于此,故现代社会提出了消费者主权的范畴,强调消费者在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市场干预中的核心地位。倡导市场经济一切活动的首要目的应是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保障消费者的主要权益,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受制于产品的技术性、专门化,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的“从众”心理的局限,消费者在现实市场经济生活中实质上是一个“弱者”,其拥有的许多基本权益不时面临着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同形式的侵犯,而其中最为首要的权益便是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权,正基于此,国家公共机构和一些私人组织便采取一些行动来保障和提高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而标准化便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是因为囿限于消费者知识和信息的有限性,因而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性能及安全指标了解甚少,故而对于某一特定产品原料的构成和生产工艺需要如何选择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仅凭产品标识说明及介绍消费者是无法确知和理解的,也不能因之而使消费者产生对产品安全性的完全信赖,那么由专业性人士所制定的标准则可使消费者凭借对专业人士职业才能和道德的信任而使其标准的设定和实施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进而促成消费者凭标准标识放心购买能保障其基本安全和和健康的产品,而另一方面,由于标准的制定机关是由专业人士构成,较之于消费者,其具有专业上和信息上的优势,由此他们便能更清楚了解产品如何制造才能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而作为他们思考结果的标准的出台和实施便为生产者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指南和导向,进而在客观上也确保了符合标准生产的产品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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