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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 要]  为了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拒绝交易权,损害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反垄断法从维护竞争的角度对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进行了限制。本文从拒绝交易权的分类出发,探讨反垄断法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和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拒绝交易权;反垄断法;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抵制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自愿原则拥有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和决定交易内容的权利,这也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重要表现,而这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中有拒绝交易的权利。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些法律规定在确定市场交易中平等和自愿原则的同时,实际上也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

    但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限制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通常来讲,拒绝交易权的限制可以分为普遍意义上的限制(即所有的市场主体都会面临的限制)和特殊意义上的限制(即只有个别的市场主体才会受到的限制),本文主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对个别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

    一、拒绝交易权及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限制

    拒绝交易权概念本身并没有一个非常权威的定义,它就是指市场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的活动中,拒绝与某些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权利。由于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在确定交易对象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也就拥有了拒绝交易的权利。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这些拒绝交易权从原因、主体、交易相对人等角度来分析,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是不同的,而这种不同的影响也涉及到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第一,根据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针对交易内容的拒绝交易权和针对特定主体的拒绝交易权。这两种拒绝交易权的不同在于,市场主体因为前者的原因行使拒绝交易权并不是真正想拒绝交易,而是通过拒绝交易权的行使来进行交易内容的确定,当交易相对人满足其提出的交易条件时,该市场主体便会自动放弃行使拒绝交易权,因此,这种拒绝交易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拒绝交易权,实际上是一种暂停交易的权利;而市场主体因为后者的原因行使拒绝交易权时,其拒绝交易的原因不是交易内容本身,是某些特定的交易相对人,市场主体不会因为交易内容本身的变化而放弃拒绝交易权,他真正针对的对象不是正在谈判的交易,而是要达到其他目的,如要求其交易相对人不可以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任何交易等,这种拒绝交易权是针对特定主体的拒绝交易权。

    第二,根据行使拒绝交易权的市场主体不同,拒绝交易权可以分为单个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和数个市场主体联合行使拒绝交易权。单个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会因其本身市场力量的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市场后果;数个主体联合行使拒绝交易权会因联合的力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很大,尽管这种联合并不是轻易就可以达成的。

    第三,根据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针对的交易相对人不同,拒绝交易权可以分为针对竞争对手的拒绝交易权和针对交易相对人(当然包括消费者)的拒绝交易权。总体来看,针对竞争对手行使拒绝交易权对竞争的影响要比针对交易相对人行使拒绝交易权要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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