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理解:卡特尔是什么?
(一)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横向联合行为
卡特尔管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支柱之一,而且,从各国反垄断法的实践来看,卡特尔管制是居第一位的,即其实际发生量和执法机关查处量都远远高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但是,理论界对卡特尔的界定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卡特尔既包括横向联合行为(横向协议),也包括纵向联合行为(纵向协议);二是认为卡特尔仅指横向联合行为。
本文采第二种观点,即卡特尔是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竞争者之间的合同、协议等联合行为,是一种横向联合行为。之所以采这种观点,首先,经济界一般持此观点,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应予以尊重;其次,立法中用卡特尔一词者(如德国等)一般都采此观点;最后,横向联合行为具有高度的违法嫌疑性,是各国管制的重点,也应是我国着重予以管制的重点。
(二)卡特尔管制中排除纵向联合行为的考虑
纵向联合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经营阶段的经营者之间的联合。纵向联合行为对于竞争机制利弊兼有,但一般而言是利大于弊。纵向联合行为的主要弊端是限制了品牌内部的竞争,但同时使得生产者能够更好地管理销售渠道,鼓励经销商有效地促销商品,提高销售制度的效率,从而增加了品牌之间的竞争,会产生更大的利益。甚至,不少人认为纵向联合行为都应当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它创造和提高了效率。
纵向联合行为即使产生一定的限制竞争问题,由于替代竞争的存在,一般也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予以消除,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所以,大部分国家对其管制都较为轻松,并大量予以豁免。如欧共体委员会所发布的集体豁免条例中,大多数是涉及纵向的限制竞争协议。对于反垄断经验不足的我国来说,应该集中执法资源对付更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而不是纵向联合行为。
只有当纵向联合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时,才会造成较严重的限制竞争问题,才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干预。但这更多应该从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角度进行干预,不宜在讨论卡特尔管制时一并讨论。
(三)卡特尔的主要形式
综合卡特尔的实际表现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卡特尔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类:
1.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的含义不尽相同,合同当事人的需求是相反相成的,协议当事人的需求是平行相同的,一般而言协议的含义比合同更广泛。但就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意)和对当事人的约束效果而言,协议与合同并无二致。卡特尔不必具备民法上合同的要件,只要一方向另一方承诺限制自己的行为自由就足矣。大量的卡特尔采取的都是不具备合同要件的协议。
2.协同行为与君子协定。协同行为与合同或协议的区别在于,当事人间对卡特尔行为虽有所合意,但各当事人具有完全决定自由,不具备约束力。各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协同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竞争者之间本应相互独立的经营活动被一致的行为或事实上的合作所取代;第二,前期有过各种形式的可能达成合意的接触,如会议、讨论、交换信息等;第三,目的在于排除未来的不确定性,限制市场竞争。君子协定是口头的合同或协议,由于其表现形式和查证方式与协同行为类似,所以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讨论。学界对于协同行为的规定颇有微词,认为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市场的粗暴干预。
3.行业协会等经济社团的决议、建议。除了会员大会的有效决议外,行业协会等经济社团的决议、建议很难说是其会员的合意,如理事会甚至秘书长依章程或会员大会授权所做的行为。但是,考虑到这些决议、建议对其成员和市场的实际影响力,应该纳入卡特尔管制的范围之内。
二、作用与评价:卡特尔一定是坏的吗?
亚当·斯密曾说过:“同行业的经营者们即使为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到一起,一旦他们聚会,结果往往是阴谋抬高价格、损害公众。”这句话一针见血地表明了人们对卡特尔的普遍怀疑态度。但是,卡特尔一定是阴谋,一定应受谴责吗?这是个需要认真对待和分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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