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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研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要」对股权性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对国家与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股权的内容及其特征表明,它是不可归类于所有权和债权的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是所有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利用的转化。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过程中,应当树立起股权观念、公司法人所有权观念及所有权向股权转换的观念,解决好股权行使及股权配置中的具体问题。股权观念的变革及国家股权运作模式的完善,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必由之路,也是奠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股权 公司法人所有权 股权 行使股权

  配置股权问题是公司法上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及对股权运作模式的设计,不仅直接决定着对国家与企业财产关系的界定,而且对于能否真正建立起现代公司制度也有着至为重要重要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仍不尽一致。毫无疑问,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就必须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有鉴于此,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此略抒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深化对于股权问题的研讨。

  一、关于股权的性质对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本来分歧不大,通说是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种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种种不同的认识。应当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在学理上对股权性质的分歧认识,对于各国的公司实践并无大的影响。在我国法人理论的研讨中,特别是在对股份制企业性质的探索中,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也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提出了“股权所有权说”①、“股权债权说”②及“股权社员权说”③等种种不同的观点。前者主张股权就是物权中的所有权,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中者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后者则认为股权是社员权,是股东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在我国,由于对这一问题研讨的实质,在于试图用股权性质来说明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并以此设计企业产权的运行模式,故对各种理论观点的取舍,将直接决定着对国家与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必须解决的问题。上述三种学说虽然不乏可取之处,但各自都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将股权视为所有权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动态的股权又回归为静态的所有权,从而抹煞了股权在运作(投资)中产生,在运作(决策)中行使,在运作(经营)中取利等一系列生动活泼的内容。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护财产的静态归属,因而以占有权为基础,以处分权为核心。而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偏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因此,尽管股权由所有权演变而来,与所有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从权利的功能而言,二者是判然有别的。将股权视为所有权,要么在逻辑上导致对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否定,使公司难以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要么在理论上落入“双重所有权”的窠臼,形成与“一物一权”规则的悖理。从逻辑上看,“股权所有权说”或“双重所有权说”与所有权独立、排他的属性是格格不入的,股东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是两个不能同真的概念。事实上,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单项权能或数项权能,都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所有权,而只是在他人物上形成的一种他物权。这正是我国目前的企业立法和民事立法只赋予企业经营权的法理依据。用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来说明国有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从形式上看,既肯定了国家所有权,又肯定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似乎是尽善尽美的,但其实不然,这种观点要么造成企业法人所有权的虚化,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的法人;要么造成在同一物上两个所有权主体并存,使主体因利益驱使互相排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双重所有权理论不仅不能解决国家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相反却可能增添新的罗乱,这与持此观点同志的初衷相差甚远。至于将股权视为变态所有权的观点,虽不无道理,但实质上仍是将股权归结为所有权,与股权所有权观点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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