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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关联交易及其规范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的建立,集团间关联交易成为一种普通且不可避免的行为。在目前缺乏法律监管和机制监管的情况下,不合法、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已引发诸多问题,从郑百文事情、ST猴王事情,到亿安科技、银广厦内幕等,不公平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到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公司本身的利益。若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以遏制其恶的一面。

  关联交易衍生的法律问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以及反垄断法等领域,本文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制作一粗浅探讨。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在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被称为“关联方交易”,并定义为“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深圳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中,使用的是“关连人士交易”一词,意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所达成的交易(含与上述人士控股的公司交易)”。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了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本文认为,对关联交易应作宽泛的解释,系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因此,关联人的存在是发生关联交易的前提,确定关联人的范围也就是衡量关联交易的基础。

  2、关联人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人作了原则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所谓“控制”是指一方能够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而“重大影响”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人作了列举: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两类人士的亲属。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亦是以“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

  为本文研究方便,笔者将关联人分为两类:第一类关联人指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类关联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

  3、关联交易的种类。

  对关联交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交易的内容不同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此外,按交易是否真实,可将关联交易分为真实的关联交易和虚构的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的影响大小,关联交易可分为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和重大的关联交易 ;按交易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和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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