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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亏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今年二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此确立了证券市场法制化的关键环节-退出机制。四月份,由于PT水仙已经连续四年亏损,并未能就近期扭亏为盈做出具体安排并提出有效措施,其宽限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中国证监会对PT水仙作出“终审判决”:自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上市,即水仙公司的股票将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首例退市案。

  (一)退市规则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实施退市规则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确实非常重要,但对于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则无疑是当头一棒,如果没有退市规则,他们也许还能在市场的投机中挽回一些损失,而退市则可能使他们颗粒无收。鉴于中国证券市场控股股东绝大部分持有的是非流通股这一特殊情况,退市对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现实利益基本没有影响,通过二级市场上市和增发新股、配股,大股东获得了足够的资金,种种关联交易也已使大股东获取了丰厚的利润。退市甚或破产,也许正符合某些既得利益者甩包袱的意愿。实际上,因退市而真正受到损害的是众多中小投资者。

  股市存在风险,正常的市场风险是必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但是,造成上市公司丧失上市条件的原因,完全来自于上市公司本身及对其实施控制的大股东,普通投资者对于公司退市没有任何过错。大股东及公司经理层、证券发行专业服务机构隐瞒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骗取上市、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经理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等是导致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由于中小股东拥有股份不多,加上我国中小股东权力保障机制不够,故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作为普通投资者,中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仅凭公司公告的信息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无法对公司形成影响,因而也不应当承担退市的责任,而目前受退市规则影响最大的却是他们。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证券市场建设中无法回避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国家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国家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直非常重视。在立法时,也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上市公司虽然退市,如PT水仙,但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此发生改变。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监察权和质询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后,公司仍须继续履行对股东的相关义务,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后续义务-该公司必须公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如果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后续义务,股东有权依法要求公司履行。如果公告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要被追究责任。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不但拥有对董事的选举权,也有在董事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时的起诉权,可要求有关责任人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承销商、负有各种法定义务的专业机构在违规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人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务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是依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对退市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如果因为他们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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