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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抵偿债务的合法性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编者按:关于经营权是否可以抵偿债务的问题,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以经营权抵偿债务的尝试却不乏先例,并且社会效果较好。本文作者从经营权的性质、特征及法律对经营权抵债无禁止性规定等方面阐述了以经营权抵偿债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值得一读。欢迎大家继续发表意见,进行深入探讨。?噩噩噩噩?

  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做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但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则又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探求新的执行手段,以求更好地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经营权抵偿债务就是在这种特定社会发展需求下产生的。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不乏这类尝试,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经营权抵债的认识和做法都很不统一,为此,本文试就经营权抵债的合法性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经营权有可执行性

  讨论经营权抵债,首先遇到的是什么是经营权以及经营权所包含的内容的问题。所谓经营权,是指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其人力、物力、财力的权利。以经营权抵债,就是以市场主体行使这种支配权的预期利益抵偿债务。经营权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必不可少的权利,离开这种支配权,就谈不上市场行为。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由此可见,宪法明确赋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权利。从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行为的必要条件考察,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联营兼并权;(7)投资决策权;(8)资金支配权;(9)资产处置权;(10)劳动用工权;(11)内部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从以上内容看,经营权实质上是市场主体通过组织活动,利用其所有或占有的资产进行经营以实现市场行为目的的权利,其中起决定性的因素是技术设备、资产、资金。可见,经营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物权。我们知道,财产或者物,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经营权也一样,这就决定了经营权具有可执行性。首先,经营权中的核心内容技术设备、资产、资金等都凝结一定的社会劳动总量,反映商品交换尺度,这一性质决定着经营权可以抵偿债务。但是,这种抵偿涉及到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抵偿不属经营权抵债的范畴,而只是经营权抵债的基础或者说是先决条件。其次,经营权中的使用价值部分,反映的是可预期利益,这种可预期利益抵债,才是经营权抵债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经营权抵债,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预期利益履行义务。

  二、经营权的特征决定经营权具有可执行性

  和财产所有权一样,经营权也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是经营权不等于所有权,较之于所有权,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

  1、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是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在所有权中,这四项权能可以而且常常分离。如国家授权国有企业管理使用国家财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财产所有人出租财产等等,这都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与所有人分离。而经营权中这四项权能是不能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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