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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兼评《关于在上市公司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 背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中国经济转轨与股份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为实现这一目的,当前的一个讨论焦点就是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截止1999年末,深沪两市总共949家上市公司中,有900家左右是原国有企业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上市而组建成的新公司。在这些上市公司中,主要问题是对公司的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管:

  首先,从股东的角度看,在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家。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只能通过其代表者行使国有股东权力。这些国有股东的代表者,其行为的合理性并不会影响其自身的利益。因此,不能保证他们会真正从国有资产的利益出发,在股东会上严格行使表决权,并有效执行监督企业经理人员的职责。同时,改制后的国有上市公司中原来的厂长兼任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现象很普遍,这种角色重叠又使得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几乎没有可行性。此外,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排除了原上级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制约企业经理层的合法性。于是,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与监督的管理层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

  其次,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有110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 86%,其中超过公司总股本50%的有890家。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 22%.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80%以上为国有股东。在近期上市的一些民营企业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其所属的其它经营实体同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这种局面下显得很脆弱。

  在这一背景之下出现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客观、专业能力强等素质,可以妥当解决董事会的决策性问题,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管。

  应当看到,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发展很快。现在如星星之火,似有燎原之势。据上市公司2000年年报显示,已有56家上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占上市公司总数4 92%,而独立董事占上述上市公司董事人数比例已达到25 3%.目前,钢联股份(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是聘任独立董事最多的上市公司,人数为6人;而独立董事占董事比例最高的是曙光股份(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比例额达36 36%.

  二 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董事会、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其中并未区别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而该法为公司设置的监督机构则是监事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下文将结合《征求意见稿》,对在我国构建独立董事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略作分析。

  (一) 资格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与国外的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一致。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纽约上市规则”)中规定: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不能为近三年内在公司或其关联机构任职的雇员,或三年内在公司或其关联机构任职的执行官的亲属。与公司有直接业务关系的个人或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组织中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执行官的个人,只有在其独立性经公司董事会认可或上述业务关系终止后三年内,方可任独立董事。不过,一些具体规定上的差异在实践中也可能产生比较大的差别。例如,关于雇佣关系和亲属关系的限制,《征求意见稿》将时间范围规定为一年;比之《纽约上市规则》三年的限制,显然宽松了许多。又如,关于业务关系的限制,《征求意见稿》限于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关系,而国外的相关规定则往往限制更加宽泛,包括频繁经济往来关系等。此外,《纽约上市规则》还有一条关于“薪酬委员会交叉联系”的特别规定,即如果A为公司甲的执行官,B为公司乙的执行官并在公司甲的薪酬委员会中任职,则A不得成为公司乙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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