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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我国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公司法并未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作出任何进一步积极有效的规定,使得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在立法上形成了真空。母子公司关系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母子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学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及其关系的法律特征??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在各国公司立法中有不尽一致的表述,如日本商法公司编第二百十一条之二在限制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时表述:(1)持有相当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完毕股份总数一半以上的股份或相当于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出资股数的公司为母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则为子公司;(2)母公司及子公司均有或子公司单独拥有相当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完毕股份半数以上时,于本法的适用,亦将该股份有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相当于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出资股数时也同。德国公司法中没有提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但其总则中明确了关联企业的概念和范围,并以“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支配企业”等术语来确定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德国法中所讲的关联企业除前述四种外,还包括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及一项企业合同(专指企业之间具有支配权属内容的协议)的签约各方。《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一个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属于另外一个企业,或者另外一个企业有多数表决权(占有多数股份),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另外的企业则是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从属企业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另外一个企业(支配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由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可以推测为它从属于一个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法国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持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资本时(前者应为母公司),后者则为前者的子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10%至50%的资本时,那么前者享有对后者的参与权。??

  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涵义,尤其是没有界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也未对相互持股问题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给母公司和子公司所下定义只能是从一般学理意义上理解,并且考虑到股份的过度分散致使母公司足以形成对子公司控制的股份占子公司已发行全部股份比例的大大降低,故从数量上确定控股比例已无实际法律意义。由此,我们认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母子公司的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母公司在公司形式上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即或其他形式的公司,它本身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企业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商事责任;子公司虽其资本股份被母公司控有一定比例,或它与母公司订有支配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它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使其全部资本来自于一个母公司的投资,成为该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人地位依然成立。事实上,母公司选择组建和发展子公司的方式除了实现扩展其业务的目标外,还在于看重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这一特质的,如此便可以降低母公司进行商业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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