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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三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也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在授权资本制下,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而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资发行新股时亦须如此。因此,其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定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

  3.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又称实收资本或已收资本,是指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而实际已经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缴清全部出资,也可能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批缴清出资。因此,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发行资本,简言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关系便是: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4.催缴资本(un-paid Capital)是指发行资本中应当缴清而尚未缴清,需由公司催缴的部分,这是授权资本制下与实缴资本相对应的一种公司资本的特殊形态。

  5.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授权资本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会批准。由于授权资本非由股东全部认定,有学者认为它本身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资本。“它仅仅表明全体股东授权董事会还可以分期发行股票的一种权限,或者说预示着公司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日本学者认为,授权资本“是通过章程授与董事会的股份发行权限及其范围。准确地说应叫授权股份数,它与法律上的资本无直接关系。”

  上面是对相关资本概念的辨析。在实际中,为英美公司法所创立的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认定注册资本总额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优点。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变更登记程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很少,注册资本的相当部分未能落实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这两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取舍,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及不同的司法制度。

  1.法定资本制度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授权资本制则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条件,较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

  2.从两大法系不同的司法制度来考察,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使命在于适用既定的成文法律,因而公司立法力求详尽,公司资本力求确定,防患于未然,使公司依法运作,避免因公司资本不实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紊乱。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法官司法判决可以创设法律,成文法上的漏洞可以通过判例来弥补,英美司法判例所确认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都是对授权资本制的补充和完善。

  (三)折衷授权资本制。由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便于吸收英美国家的投资,德国于1937年颁布《股份法》规定了一种近似于授权资本制的“认许资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也于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是它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的不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2条规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会最长为期5年的全权。在公司进行登记之后通过发行以投资为条件的新股票,把基本资本增加到被批准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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