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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三原则(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和分析,我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变革,在立法上可以作的就是:

  1.就投资对象而言,《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这样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取向,但同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现状和未来较长时期内非公司制企业仍将大量存在这一事实相比,缺乏务实精神,建议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将公司投资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

  2.就投资金额而言,《公司法》规定以净资产的50%作为对外投资的上限,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合理的竞争,建议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规定,如可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同时,由国务院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的行政法规,作为对《公司法》的补充。

  3.就公司对投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应借鉴国外先进成功的立法经验,在坚持有限责任的一般原则前提下,针对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现象作适当的突破。如可规定为,除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存在实际控制的情况外,公司以其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至于何为实际控制,则可能通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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