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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之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律思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及公司法的贯彻实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日趋频繁,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过粗及立法的滞后,从而出资转让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纠纷大多数涉及出资转让合同及出资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有关登记手续之争议甚大,为此本文拟就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之登记作初步的法律探讨。

  一、现行法之规定及评述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条规定为通常所称的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这为通常所称的工商变更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出资转让应办理两个登记手续,一手续是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另一手续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变更登记作上述规定,但对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其未登记之法律责任规定不详,而现实中出资转让行为存在许多登记手续不全情况,有些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有些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有一些甚至不办理任何的登记手续。由于未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而常常引起大量的法律纠纷,对此,由于法律对登记效力规定不明,故如何处理难免引起较多的争议。

  二、出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性质

  为更深入阐述出资转让变更手续,首先应该弄清出资转让变更登记的性质。在此,应该将出资转让合同与出资转让两者(即出资的取得)区分开来。出资转让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而出资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出资转让合同是出资转让(物权变动)之原因,出资转让(完成或生效)是通过股份转让合同(即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并履行一定方式(交付或登记)以致产生出资变动的效力,因此出资转让变更登记实际是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其本质为物权变动行为。

  三、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已签定出资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形,而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出资转让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部份法院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出资转让合同转让生效要件,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的出资转让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这是混浠了债权行为物权变动行为,违背了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其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出资转让应当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出资额转让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实际是股权取得的行为,而工商变更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况且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出资转让合同才生效,所以公司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故此,出资转让合同属于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情形,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出资转让的生效要件

  出资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当然取得出资额,受让方要取得出资必须在完成出资的交付方可,即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方取得出资成为股东。出资转让行为属于物权变动行为,由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不同,学者对出资转让行为生效看法不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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