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近二十年来,中国流行着一个大众化的、久唱不衰的“法治”三步曲:论弊端成因,皆可归结为“无法可依”;论兴利除弊,皆可高呼“加紧立法”;法出而弊端如故,继续呼吁立法总不会出错-若“法律不完善”,则“完善法律”,若“权限不清”,则制定“立法法”、“执法法”。这些简单的套话实际上一点也不比“某某大法”高明,然而,由此却产生了许多“国家级大师”。中国正在走向一种法律的“灵物崇拜”,似乎只要多喊、多写“法律”两字,就能驱邪避秽。

  崇拜有时起源于“看不懂”。我们都熟悉这样的议论:

  “甲:某某大师的著作太伟大了!

  乙:何以见得?

  甲:我一句都看不懂!“

  新闻传播业使用得最多的行话之一,是把那些误入法网者称为“法盲”。“看不懂”法律无疑是造成“法盲”的原因之一。然而,天下不仅有无人能懂的法律,而且有无解的法律谜语,面对这样的法律,因“看不懂”而崇拜它,或自认“法盲”,实在冤枉;假装能看懂而圆其所说,则有误导之嫌。另类选择是从“看不懂”开始,去搞明白“为什么看不懂?是无人能懂,还是自己不懂?”

  “公司法”第12条是无人能懂的法律。我们不妨先从该法条的语法入手,然后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1.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语法错误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该条款分解为四个部分,依序标记为(1)、(2)、(3)、(4):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1),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2) 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3), 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4)。

  1.1 句(1):在法律条文中,常以“………的”词组作主语,诸如:“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第12条第2款的主语为“…。的”词组做主语。此处“………的”词组的缺陷有三:一是累赘臃肿;二是意思不明,“投资”包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而该条款的上下文仅指股权投资。

  1.2 句(2):从全句结构来看,“除…………外”为状语,多安插在句首或句末,鲜有中间插入状语的,此处为语序混乱。

  1.3 句(3):“所”字在句中使用不当,应改为“其”,或省略代词,直接以“累计投资额”起头。

  句(1)、句(2)、句(3)可改为“公司股权投资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依行政法规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不受此限。”如此修改,可省略20 多字,而意思却清楚得多。

  1.4 句(4):无论从语法还是结构来看,句(4)都是一个完整的单句,不应该安放在“……百分之五十,……”之后。此处标点符号“,”的使用显然不当,应断句而没有断句。标点符号使用不当造成的另一个问题是中途变换主语-“接受”的主语显然不是“…………的”词组,而是公司。该句留下三个千古难解之谜:其一,该句动宾关系为“接受………资本”,然而,母公司如何接受子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子公司如何以“利润”分配方式对母公司投资,这实在令人费解;其二,“其增加额”是指什么的“增加额”?是母公司的资本增加额,还是子公司的资本增加额?其三,“其增加额”是不包括在“净资产”内,还是不包括在“累计投资额”内?总之,这不仅是没有人能够读懂的法律,而且是没有人能看懂的中文。如果我们认真对待这一条款,只能把它看成是立法者让人民去猜的谜语-一个没有谜底的谜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