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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也是公司清算的前置性程序。但解散后的公司,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才能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规定不仅不完整,而且缺乏可操作性,急需借鉴各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关键词] 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法人格终止,清算人

  一、公司解散、公司清算与公司法人格终止的关系

  “解散”一词的字面意思是分散集合的人群、取消团体或集会。公司解散,亦含有分散因组建公司而聚集到一起的股东、并取消公司法人团体的意思。但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解散与一般人理解的解散并不完全相同。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行将进行清算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通常只维持(也只能维持)较短时间,当依法组建的清算机构成立后,已解散的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格丧失。显然,公司解散比一般文学意义上的解散要复杂一些。按法理,“公司解散”的应有含义是:(1)解散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而言的,从未合法成立过的公司不存在解散的问题;如,一个从未正式合法登记过的所谓“公司”,一经发现,是要被政府有关部门加以取缔而不是“解散它”的。(2)公司解散发生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否则,公司一般不会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而是将长久、持续地经营下去;(3)公司解散之后仍存续一段时间,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当解散后的公司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最终丧失。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言:“公司一经解散,则公司所取得之法人人格即趋向消灭之途。惟不立即消灭,必须清算完了后,始全归消灭。”

  “清算”的本意是“彻底地计算”。“公司清算”,不仅有把公司的帐目作完全、彻底的清算之意,还含有终结“现存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资产,使之归于消灭”的意思。 有学者干脆把公司清算概括为:“是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至于”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之间的关系,法国公司法第391条的规定最为明确,即: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一旦解散就进入清算阶段。我国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 可见,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法人解体制度。但解散之日并不是公司法人终止之时,解散后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仍然拥有法人资格,并享有清算的权利能力。只有当公司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才最终丧失其独立人格。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亦可印证这一点。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定原因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可见,在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上,国内外立法及学者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奉行的是”先散后算“的原则;而论及公司清算与公司终止的顺序时,则强调”算完终止“的规则。从制度的理性设计上看,应当说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及公司法人格终止之间的关系是很清楚的。

  二、对我国现行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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