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由于法人型联营制度不规范,公司法存有立法漏洞,且两者相抵触,导致法人型联营公司问题较多,在审理联营各方之间的纠纷中,有的因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有的因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出现了同一类案件,因承办法官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各异,往往使一方的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笔者结合一起实际发生案例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于1998年5月6日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组建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范围是出租房屋、市场管理、商贸经营。该市场的总建筑面积为26160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177万元),冀铁集团出资600万元购买51%的市场房屋产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长安商城以剩余房屋产权价值577万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49%.长安商城负责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办到联营公司名下。联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由双方共同委派,市场的房屋出租费等收入属联营公司所有。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的5%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合同签订后,冀铁集团于1998年5、6月份将400万元分两笔汇入长安商城帐户,资金被长安商城占有使用。另外200万元于1998年8月至12月间,以银行汇入或现金支付方式投入诚谊公司。
1998年6月,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诚谊公司申请。验资机构出具了“诚谊公司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177万元,其中:实收货币资金600万元,实物577万元”的验资报告。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诚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共同向诚谊公司委派了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
在市场建设时,长安商城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等与市场建设相关的审批手续;在市场竣工后以及市场房屋买卖并投资前,长安商城又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房产证书;联营合同签订后,长安商城也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证、市场房屋产权证办到诚谊公司名下。当诚谊公司开始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管理并收费时,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邢建军却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长安商城提起了诉讼,主张市场的收益权,法院经审理后,将约14000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收取权判归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行使,将2730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所有,将2592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邢建军所有。
原来,早在1997年7月26日,长安商城与案外人石家庄煤矿机械厂签订了开发装饰材料市场的协议,协议约定:由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提供建设用地、长安商城出资共同开发建设装饰材料市场,合作期限为20年,前15年市场内全部房租收入双方各二分之一,后5年的全部房租收入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收取55%、长安商城收取45%,合作期内由长安商城负责办理各种市场建设施工审批手续经营招商。期满后交石家庄煤矿机械厂经营,市场所占土地原使用权不变,市场全部建筑物产权归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所有。而后,又分别与案外人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邢建军、河北天长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精广文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合作开发装饰材料市场协议,其协议均有“长安商城提供土地,上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同地段投资建设,合作期20年,前15年的市场房屋(均指各自建设地段)租金双方各二分之一,后5年的租金长安商城55%、各投资者45%,期满后所有设施交长安商城”等内容。长安商城在与冀铁集团签约时曾经表示市场刚刚竣工,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并隐瞒了上述签约事。
事情败露后,长安商城将其在诚谊公司的所有人员撤走,造成诚谊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缺位。诚谊公司已基本上无费可收,每月要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等费用近3万元,并承担整个市场的管理责任。为了减少损失,冀铁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长安商城违约,致使诚谊公司丧失经营基础,联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联营合同,解散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其出资,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于1998年5月6日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组建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范围是出租房屋、市场管理、商贸经营。该市场的总建筑面积为26160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177万元),冀铁集团出资600万元购买51%的市场房屋产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长安商城以剩余房屋产权价值577万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49%.长安商城负责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办到联营公司名下。联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由双方共同委派,市场的房屋出租费等收入属联营公司所有。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的5%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合同签订后,冀铁集团于1998年5、6月份将400万元分两笔汇入长安商城帐户,资金被长安商城占有使用。另外200万元于1998年8月至12月间,以银行汇入或现金支付方式投入诚谊公司。
1998年6月,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诚谊公司申请。验资机构出具了“诚谊公司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177万元,其中:实收货币资金600万元,实物577万元”的验资报告。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诚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共同向诚谊公司委派了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
在市场建设时,长安商城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等与市场建设相关的审批手续;在市场竣工后以及市场房屋买卖并投资前,长安商城又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房产证书;联营合同签订后,长安商城也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证、市场房屋产权证办到诚谊公司名下。当诚谊公司开始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管理并收费时,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邢建军却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长安商城提起了诉讼,主张市场的收益权,法院经审理后,将约14000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收取权判归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行使,将2730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所有,将2592平方米的市场房屋租赁费判归邢建军所有。
原来,早在1997年7月26日,长安商城与案外人石家庄煤矿机械厂签订了开发装饰材料市场的协议,协议约定:由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提供建设用地、长安商城出资共同开发建设装饰材料市场,合作期限为20年,前15年市场内全部房租收入双方各二分之一,后5年的全部房租收入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收取55%、长安商城收取45%,合作期内由长安商城负责办理各种市场建设施工审批手续经营招商。期满后交石家庄煤矿机械厂经营,市场所占土地原使用权不变,市场全部建筑物产权归石家庄煤矿机械厂所有。而后,又分别与案外人河北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邢建军、河北天长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精广文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合作开发装饰材料市场协议,其协议均有“长安商城提供土地,上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同地段投资建设,合作期20年,前15年的市场房屋(均指各自建设地段)租金双方各二分之一,后5年的租金长安商城55%、各投资者45%,期满后所有设施交长安商城”等内容。长安商城在与冀铁集团签约时曾经表示市场刚刚竣工,产权证正在办理当中,并隐瞒了上述签约事。
事情败露后,长安商城将其在诚谊公司的所有人员撤走,造成诚谊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缺位。诚谊公司已基本上无费可收,每月要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等费用近3万元,并承担整个市场的管理责任。为了减少损失,冀铁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长安商城违约,致使诚谊公司丧失经营基础,联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联营合同,解散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其出资,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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