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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信用不但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用存在着严重的危机:包装上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挪用募集资金炒股、关联交易等行为层出不穷。这不但与证券市场本身具有内在缺陷有关,也与我国处于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不顺有关,更在于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多重利益冲突。要重构上市公司信用,必须树立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理念,同时,要着力于具体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用、利益冲突、重构、制度

  自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速度堪称世界之最。特别是最近两三年来,证券市场发展尤为突出。但是,不容乐观的是,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也不断滋生,从最早全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到“琼民源”、“红光”,以及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郑百文、银广夏事件。广大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发生了动摇,甚至有人惊呼:我国证券市场还有信用吗?证券市场已经出现了信用危机。为此,上市公司信用作为证券市场信用的一环,有必要对其法律架构进行研究。

  一、上市公司信用的概念和功能

  (一)信用的一般概念

  什么是信用?信用一词,极其抽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处于不同研究领域的人更有不同的看法。经济学领域中的信用是从属于商品货币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种借贷行为①。面对现代社会的信用已向专业化的银行、信贷机构和其他机构拓宽的现实,金融界人士则认为信用就是银行信用等金融现象。有人认为,信用是指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②。也就是说,债务人具有届期偿还的意思且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则其本身具有信用,可使债权人对其给付意思及给付能力予以信任。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概念往往是从借贷行为中提炼出来的,而且被某一行业具体化了。但是,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因素:信用的基础为信任。可以说,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础也是信任。

  就法律制度而言,民法上有“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③。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但是,一旦把诚实信用规定到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就把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二为一,因而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只是与一般的法律条款不同,其内涵和外延极具不确定性。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

  那么,什么是上市公司的信用呢?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包装上市、制造虚假的会计报表等现象层出不穷。社会普遍认为,上市公司没有信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信用危机。显然,在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信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专指借贷行为的信用。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信用应该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它是上市公司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相应的社会信赖和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其自己的自我评价。这种评价是对特定主体经济信赖的客观评价,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会评价。由于上市公司信用直接涉及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对上市公司信用的法律架构就要较多地体现为强行法的特征。而且,上市公司信用要用尽可能具体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来,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等。可以认为:只要上市公司对法律法规规定该为的行为而不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为的行为而为的,即为不信用。也就是说,信用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地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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