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问题初探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股权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对于股权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难点问题,它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法律本身也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不仅意味着财产给付,还可能造成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而涉外(含涉港、澳、台)股权的执行,即对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权益易主,政策性则更强,且事关我国对外开放的大局和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中国加入WTO后,此类执行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法院如何执行?它将客观而现实地摆在执行法院及执行法官面前。本文对这些执行前沿问题进行探讨,权作引玉之用。

  一、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一般认为,涉外执行有三个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和平等互惠原则。涉外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的企业法人,我国法院对其享有司法管辖权,当然包括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这是一个大前提,然而,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必须要有执行的法律依据。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境外债务人的投资权益未作明确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第四款作了规定:“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被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利润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这一司法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对执行境外债务人投资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雏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涉外股权的执行予以了肯定,根据该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已明确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此外,我国的公司立法总体上是支持股权自由转让的,这也为股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适当的方式、方法。因此,综合涉外执行的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法院可以有条件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根据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执行境外债务人境内投资权益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境外债务人在我国境内除了股权外,无任何属其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境外有财产则不在此限。

  二是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如果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涉外企业有利润分配或分红的,则只能执行其投资所得利润或分红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执行其投资权益或股权清偿债务。股权执行的序位在后。

  三是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他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从公司法的原理出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国内合资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征得其他外资股东的同意。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方同意” 是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被执行人除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但法院也可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收益,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到期债务。这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