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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必要性初探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 要]公司是社会整体的重要构成单元,由于其利益与整体社会的浑然一体,决定其必然分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公司行为客观上影响他人具有涉他性,必须接受公法之管制,遂导致其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从公司自身有效运转来讲,亦迫切需要以社会责任为压力,促进其民主管理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社会利益,公司民主

  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什么?这是探讨本文主题的出发点。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克斯。戴维斯和罗伯特。伯洛姆斯图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一有如他们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琼斯福。马可圭里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更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台湾学者刘连煜赞成美国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大陆学者刘俊海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上述这些说法尽管存在一些差别,但总的看来,有共通之处:即公司以营利为其生存的目的,且在营利过程中务必处理好公司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源于这个基本命题生成并展开的,或者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均衡。当然,这只是社会责任赞成说的一种理由观点。台湾学者刘连煜在其著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里列举了赞成说的五种论点,同时,列举了反对说的四种论点。笔者否定反对说,但对于赞成说却不同于刘连煜所列之五种主要观点。诚如前已提及,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事实上的客观上的浑然一体不可分割,公司行为兼具自身与社会双重影响属性。为了切实保障公司与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实现二者双赢,求得共同进步,需要廓清它们各自应尽的职责份额。公司社会责任便应运而生。

  一、利益一体化之必然

  就公司生存目的而言,不能简单地说它是营利性的社会实体,是为谋求(追逐)最大利润的实现而存在着的经济组织。这种传统的公司理念应当摒弃。公司需要赢利,需要以其特有的组织实体形式立足社会,攫取更多更高的利润,但这不是公司的惟一目的,也不是其主要目的。我们知道,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简单协作到工厂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变化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应地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发展演变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专事海上贸易的规约公司。这种公司存在的历史使命是为当时政府的重商主义服务,方便本国国民从事海外贸易活动。公司从它形成之初,它就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它为国家原始资本的积累服务,为国民贸易交往的便利服务,它一开始就背负着沉重的历史使命和社会重任。1600年,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就是适例。同样是经女王特许(1711年)的南海公司,由于其违规违法操作引发“南海泡沫”事件,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英国法制史专家霍兹沃斯总结这一事件时指出:当时形势所真正需要的立法是使合股公司更易取得法人资格,并且防止公司设立及管理人员的欺诈行为,从而保护股东及社会利益。这也说明,公司自其成立至其正式运作,都一直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社会(国家)需要公司(企业),因为它不仅是先进生产方式的必然-该组织的出现人们无法抗拒,更重要在于公司(企业)能以其独特的组织结构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创造着前所未有的成果-高度的经济与社会双重效率(益)。国家进步、社会繁荣与公司效益的正当发挥有着内在的联系,公司天然负有服务国家与社会之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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