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探因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 要]本文从监事制度的产生谈起,具体比较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监事会的产生原因、条件、作用的不同,继而重点论述了什么是监事会虚化现象,多角度剖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在比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思考对如何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消除监事会虚化现象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监事会,监事,权力,监督
一、现行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
监事(英`美国家称auditor;法国称Commissaire de surveillance ou cinseurs;德国称Mitgliederd des Aufsichtsrats;日本称监查役,我国台湾省称监察人),是由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是监事会(Supervision Board)的成员。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查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多大差别。从我国公司立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股份公司的必要机关。(1)
考查各国公司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大原因:
(一)执行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使得董事会权力过大,缺少制衡,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机关。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2)
早期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持股呈现股权集中,稳定性、长期性、投资性的特征,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的一切大权。但随着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涌现,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兴起,使得大量股东热衷于股票交易,期望通过炒作股票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太期望公司的经营分红,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更是无心关注。(3)同时,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上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代经营环境,股东往往不是经营管理专家,又不熟悉公司业务的细节,股东会全权管理公司难免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导致公司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甚至遭到淘汰。(4)
而常设的专门的业务执行机关,既拥有大批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又可以适时制定相应对策应付竞争把握机会,正好弥补了股东会的不足,于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渐渐在各国盛行起来。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扩大、地位提高后,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孟德斯鸠曾精辟地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5)”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断出现,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代表公司利益对董事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即监事会的出现。
(二)政治上的分权制衡理论成长为公司法上的分权制衡机制,使监事制度有了成长的土壤。
权力分立原则本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由于受分权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近代政治国家因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而生,公司(权利结构)则因法人制度确立而设计。在公司权利结构的基础上,西方近代国家分权制衡的宪政思想顺利地引入公司,形成了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6)最早的公司监察人制度可追溯至1602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大股东受股东会之委托担任董事及监察人,演变的结果为各国所借鉴,纷纷立法采摘近代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的精髓与架构,而塑造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察人的三权分立的机关。
[关键词]公司法,监事会,监事,权力,监督
一、现行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
监事(英`美国家称auditor;法国称Commissaire de surveillance ou cinseurs;德国称Mitgliederd des Aufsichtsrats;日本称监查役,我国台湾省称监察人),是由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是监事会(Supervision Board)的成员。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查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多大差别。从我国公司立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权力的股份公司的必要机关。(1)
考查各国公司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公司监事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大原因:
(一)执行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使得董事会权力过大,缺少制衡,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机关。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2)
早期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持股呈现股权集中,稳定性、长期性、投资性的特征,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的一切大权。但随着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涌现,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兴起,使得大量股东热衷于股票交易,期望通过炒作股票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太期望公司的经营分红,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更是无心关注。(3)同时,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上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代经营环境,股东往往不是经营管理专家,又不熟悉公司业务的细节,股东会全权管理公司难免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导致公司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甚至遭到淘汰。(4)
而常设的专门的业务执行机关,既拥有大批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又可以适时制定相应对策应付竞争把握机会,正好弥补了股东会的不足,于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渐渐在各国盛行起来。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扩大、地位提高后,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孟德斯鸠曾精辟地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5)”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断出现,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代表公司利益对董事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即监事会的出现。
(二)政治上的分权制衡理论成长为公司法上的分权制衡机制,使监事制度有了成长的土壤。
权力分立原则本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由于受分权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近代政治国家因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而生,公司(权利结构)则因法人制度确立而设计。在公司权利结构的基础上,西方近代国家分权制衡的宪政思想顺利地引入公司,形成了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6)最早的公司监察人制度可追溯至1602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大股东受股东会之委托担任董事及监察人,演变的结果为各国所借鉴,纷纷立法采摘近代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的精髓与架构,而塑造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察人的三权分立的机关。
- 上一篇: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
- 下一篇: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化中国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