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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淘汰,其中不少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加以研究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的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的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是依法成立。

  法人的依法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企业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失去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终止、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仍应视为存续,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这不符合《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资格同样归于消灭[1].由此可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相比较具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吊销其执照是导致企业法人终止原因之一[2].而且在现实中有许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立即或者根本不去进行注销登记,如仍将这些企业视为继续存在,对市场来说也是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必须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终止,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要通过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在目前审判实践中,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仍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以及追加主管部门、出资单位等为被告,向被吊销的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情况经常出现,这些都显得不够规范、严肃。而且原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不上交印章,以原企业法人名义参加诉讼会造成许多不利后果,如放弃债权、夸大债务、收取债权后违法分配使用等,严重损害了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主管部门、出资单位)和债权人的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原自然人已不存在,不能再以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只能由其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尽管法人与自然人有所区别,不享有继承权,但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已终止、失去法人资格,不再存在,也不能再以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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