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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银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与郑州亨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第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11份,约定,因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借款两笔总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率为23‰,银鹰公司不承担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未按约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形成诉讼。

  原审还查明,亨通期货公司于1993年4月经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开业,1995年6月1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1万元,由郑州市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投入,其中700万元流动资金由郑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郑州市鲲鹏城市信用社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郑州商品交易所收款证明所证实,301万元固定资产经查验属实。1994年下旬,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依据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验证明又出具一份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亨通期货公司依此证明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1997年3月12日,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对亨通期货公司进行了审计,同时,该公司出具了1997年工商年检报告。文旅公司1995年至1997年未进行工商年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文旅公司营业执照认定:属周华孚(原中保河南分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现已判刑)伪造有关证件骗取的营业执照,其集体性质的企业不能成立,应予吊销,该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属周华孚的个人行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文旅公司属周华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开办的个人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亨通期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银鹰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银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鹰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银鹰公司与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的第二营业部签订11份借款合同,约定,银鹰公司借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月利率为23‰。亨通期货公司用该款项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因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1997年12月15日,银鹰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亨通期货公司、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亨通期货公司由文旅公司申办,1993年4月10日在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1994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5年6月1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转账支票载明,1994年7月30日,文旅公司向亨通期货公司汇款人民币1万元。(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中所称的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依据的是经在上述1994年7月30日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上添加“千”字变造而成的进账单复印件。

  1992年5月2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保险公司)总经理周华孚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由其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1993年4月1日,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注册资金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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