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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开办单位的有限责任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近年来,在经济案件执行中由被执行方的开办单位承担有限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此,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分别就此问题作出规定,以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制裁扰乱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目的。

  一、企业被撤销或歇业以后,由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主义,在鼓励竞争的同时搞活了经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及市场竞争的主体,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优胜劣汰也就更加明显,一些与竞争不相适应的企业逐渐被淘汰。我们注意到,一个企业在竞争中之所以歇业或被撤销,除因其自身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以外,开办单位的责任不容忽视。如果一个企业是由开办单位拨款开办的,那么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是其应尽的职责,而向该企业拨入注册所需资金、实物则是其应尽义务。然而现在有些开办单位不但不履行其职责,反而将拨款变成借贷,能从中谋利,就分期收回,无利可图则根本不投入,结果造成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是虚数,加重了这些企业在经营中立足不稳的程度,使企业不具备参与竞争的物质基础,当然逃脱不掉被撤销或歇业的结局。

  开办单位应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到位,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根本无投入,靠弄虚作假来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先按规定数额全部投入,而后一次或陆续将资金全部抽回;三是只投入部分资金但并未达到规定数额。

  注册资金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在法人成立的条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应具备“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这一必要的资金保证,将使其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无立足之本。从上述资金不到位的表现形式上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撤销或歇业,表面上是由其自身的原因所造成,但实际上开办单位应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到位,则是构成问题结果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使企业从一成立就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迫使企业只能掩盖无经营资本,靠东借西还在沉重的外债包袱下长期负债经营。所以,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实际到位关系到一个企业法人的生存,同时也构成开办单位对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

  二、开办单位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开办单位对其所欠债务应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即在其应投入给企业而实际并未投入的资金或实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必要的资金或实物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保证。对于开办单位投资开办的其他企业,如果资金不到位,将造成这些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企业所需的注册资金在企业成立时,属于开办单位应投入的部分必须实际到位并不得抽回,否则就应在此范围内对企业的债权方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从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来源看“开办单位拨款”明确了企业应当享有的对该笔资金全部占有及自由支配的权利,如果资金到位,对企业来说实际上已构成其应得的到期债权,而开办单位则是应尽义务。那么不论企业是在生产经营中,还是被撤销或歇业以后,开办单位的这一义务均应履行,对于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开办单位也就应当在这应尽义务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如已按规定数额将资金或实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企业,并赋予其自主支配的权利,而企业是由于自身经营决策等因素造成资产流失,并导致被撤销或歇业的,那么开办单位则不再具有替该企业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综上,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在企业被撤销、歇业以后,对于企业所欠债务只能在应投入而实际未投入或者事后抽回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际执行中不应超出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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