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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商业银行可以办“三产”吗?

  我国的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自己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净资产对外直接投资生产和服务型的企业。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公司企业法人,它能否投资第三产业呢?在我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一些商业化经营的银行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优势,从为本部门的职工谋福利的目的出发,曾投资创办过不少贸易公司、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饭店等中介服务性企业。其中有的投资直接从银行的经营资金中划拨;有的则较婉转地从银行工会、银行职工技协的帐户上调出,这些三产企业尽管经营服务内容不同,但在利用银行资金的优势抓客户、利用三产企业帐户挤费用、提现金、多赚多分、吃光用光这几点上则是相同的。

  1995年5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 条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74条又规定“商业银行有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商业银行构成犯罪的,还要对商业银行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商业银行办三产实际上是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

  那么同样是公司制企业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法偏偏禁止商业银行的直接投资业务,还要对商业银行的此种违法行为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呢?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政府特许企业,它为各行各业的企业单位开户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掌握了全社会的确切经济信息,并且有他人无法筹集的资金优势。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法都规定禁止银行从事批发零售贸易,限制银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和直接投资。近年来虽然较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政策使银行法的严格约束有所松懈,允许银行跨业经营证券投资、销售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可是限制银行直接投资原则始终没有变。而且这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个基本原则是巩固一国银行业经营秩序保护各行各业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前提。

  或许有人提出,既然银行办三产法律不允许,那么法律并没有限制工会、职工技协、退管会等群众团体和经济组织投资办“三产”,相反国家政策还鼓励一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多办一些“三产”经济实体,多吸收一些下岗工人,多为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谋福利,甚至在税收方面还给予优惠待遇。我们不否认国家曾颁布过这些优惠政策,但是我们不能把国家对一般企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无原则地往特殊企业上套。实践中有众多的银行“三产”企业就是形式上的“独立”企业法人,实际上则是资本金由银行出,客户由银行介绍或利用银行的贷款特权去拉,法定代表人由银行在职职工担任,管理费交给上级银行,利润由银行职工全体分的银行帐外金库。

  除了营造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之外,国外银行立法限制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更直接的动因,则是通过立法来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进而从法律制度上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设置一道法律保障,否则的话,银行经营者完全有可能会牺牲存款安全性去追求直接投资的高利润回报,这样将会给银行的稳健经营带来可能是致命的隐患。

  正是从我国目前金融界里违法经营比较普遍、银行资产流动性差和银行资产风险度高的现象出发,我国商业银行法作出了银行直接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这里笔者认为该法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于银行的工会、退管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直接投资,而且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打着银行招牌进行不正当商业机会竞争,谋取不当得利的银行界顽疾。

  二、联办储蓄不可行

  所谓“联办储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出地方、出人,银行负责申办储蓄业务许可证和银行执照,双方共同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项储蓄存款业务,经营净收入按约定比例分成的银企联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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