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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化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987年4月以交通银行的恢复为标志, 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改革。经过十年的探索,这一改革方向已得到确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一改革。应该说,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1998年6月,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是这些问题的一个反映。对于这些问题应如何认识,如何解决,以使金融体制改革能更健康地发展?本文拟就此谈点看法。

  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现状和启示

  银行体制的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随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从1984年开始,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注:参见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3年9月)。)经过多方面的考虑, 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方案确定为:一方面对现有的国有专业银行实行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在维持其产权和组织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专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包括逐步分离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变指令性为主的计划调控和直接行政干预,为指导性为主的货币政策调控和间接经济干预,不断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认真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直至成为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是在原有的银行体制之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新型商业银行。这一方面的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开放商业银行领域,打破传统上银行只准国有,不允许其他主体进入这一市场的旧机制,其表现形式就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恢复。1987年4月中国交通银行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形式恢复。 紧接着在5月,深圳6家城市信用社发起设立了深圳发展银行。该银行在1988年4月1日挂牌上市,其股本结构中,法人股占66%,社会公众股占34%。这是我国第一家以比较规范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制银行。(注:参见中国证券市场回顾与研究课题组:《中国证券市场的回顾和研究》,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继此之后,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各地的城市合作银行等区域性和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与此同时,中外合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开始出现。这些商业银行除个别以外,绝大多数发展良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国有专业银行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为如何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1.在传统体制下,银行业始终被当作国有经济的专属领地,在理论上认为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只能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政府)的手中,任何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进入这一领域都会被认为将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被禁止。因此,在传统体制下,银行业是垄断程度最高、最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一个生产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银行并不被当作一个生产单位而是当作一个行政单位或政府的一个部分或分支。由此而产生的一个最终结果就是银行业的无效率。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表明了,银行作为一个生产领域不应由国有专业银行所垄断,银行业作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要保持适度竞争防止过度竞争,但这一原则决不能成为鼓励垄断限制竞争的依据。商业银行作为不提供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部门,必须允许任何适格主体进入这一领域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可能产生效率。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出现促进了银行业的整体发展,迫使国有专业银行转变机制、提高效率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

  2.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盘活国有金融资产的存量,完成国有金融资产的重组,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当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把传统国有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部分金融资产剥离出来,作为股本组合到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去。具体的做法是,各专业银行作为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发起人发起和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创立,如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均是通过这一方式建立的。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一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避免因为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进行全面改造而可能带来的经济动荡,绕过了许多一时难以理顺和解决的体制问题,符合我国渐进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战略;二是有利于通过新旧体制的比较和竞争,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从而使得传统的银行体制在正常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完成体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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