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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本文探讨美国及日本之公司管治制度,并阐述这两种体制能否适用于中国。在普通法系中,英、美之公司法较接近。英国为普通法系之渊源,其公司法亦于十七至十九世纪树立多项法则,被多国采用,包括美国。进入二十世纪后,美国公司法迎头赶上,使该国拥有目前国际上最先进之公司市场。理论上,日本与美国的法制完全不同,前者是大陆法系。但由于两国经济非常蓬勃,值得深入分析其公司管治制度,看看有那些地方可作为中国借鉴。

  一、美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

  公司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公司的董事局对公司管理、领导的方法。此名词是八十年代中期由英国学者r. tricker率先著书立说,并以此作为书名。但对此概念的形成,早在六十多年前已有著作。1932年,美国学者a. berle和g. means 出版了一本名叫the modern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的书,(注:adolf a. berle,jr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property,macmillan (1932)and revised harcourt, world and brace, new york,1968.), 内容可说是本世纪探讨美国公司管治制度的先躯。他们认为,美国公司要有效运作,内部组织应该把控股及管治分开。股东拥有公司业权,以控股形式体现了公司主人翁的身份。但管治工作却交由董事局负责。这是因为股东本身未必拥有管理公司的专业知识。董事局成员很多是甚有经验的高级行政人员,但却又缺乏庞大资金成立公司。将股东及董事合并在一起,便各得其所,各展所长。规模较小的公司,如家庭式的公司,分别不大明显。但规模愈大,控管愈分隔。在上市公司中,股民分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他们不能有效地管治公司,工作由有才干的专业人士负责。

  由于上市公司的营业额及获利通常远比私人公司的为高,行政人员从中掌握大财权,便可能因一已利益,做出越轨行为。例如以公司的资金投资在个人偏好但未必符合公司根本利益的计划。偶有不慎,导致公司负债或亏本,真正蒙受损失的是股东们。这现象在西方国家常常出现。例如近年便发生了数个轰动一时的案件。 如robert maxwell 案,distillers案,polly peck案,blue arrow案,bcc案等。因此, 要平衡各方利益,令公司能健康成长,良好的管治制度必须实行。

  对berle-means论点,学者多年来认为是美国国情典型产品,并受该国政制影响。(注:参考mark j.roe, a political theory ofamerican corporate finance,91 colum. l. rev. 10(1991)。)。但随着美国经济衰退,该国的公司管治制度亦出现很多问题。作者认为,这是对于中国发展公司管治制度的一个很好借鉴。美国公司管治制度,应与外国的制度互相比较,互补长短。例如,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局成员平均有十三名, 每年开会八次。 (注:business roundtable,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46 bus.lawyer 241, at pp. 248 and 251(1990)。)中国《公司法》第112条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的前身)的董事局成员可由5至19 名组成,订明了上,下限。香港的董事局则只有下限(两名),没有上限,可见各地法律不一样。

  美国公司管治制度的目标是降低“代理人费用”(agency cost ), 这是因为管理阶层是公司的代理人而得名。 (注: ronald j.gilson  mark j. roe, understanding the japanese keiretsu:overlaps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dustrialorganization.),代理人费用包括了两项主要开支。(注: ronald j. gilson  mark j. roe, understanding the japanese keiretsu:overlaps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dustrialorganization. )其一是为了缓和管理阶层和股东的分歧而涉及的公司开支。这是基于他们不同的立场。管理阶层是受薪阶级,除非同时是股东,没有权利享受公司业绩的成果。董事们要增加自己的收入,通常是争取提高薪酬,津贴,花红,双粮,福利,应酬费,交通费等。另一方法,是利用公司资源,投入自己有间接利益的项目。基于诚信原则董事不能利用公款,参加对本身有直接得益的计划。但间接利益是个灰色地带,法例不能完全堵塞所有漏洞,有人便有机可乘。上述各种方式,都减少了公司的利润,使股东应得的股息降低。股东从公司的主要收入是股息,因此董事和股东在增加个人收入的角度存在一个根本的立场分歧。代理人费用第二项主要开支是管理阶层为图私利,所涉及的公司开支。两种开支统称为“代理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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