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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MBO收购中财务和定价问题的法律规制

  1.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MBO中存在问题最多的是财务和定价问题。

  由于我国规范财务问题的法律不健全,一些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会利用收购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状况,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的办法扩大账面亏损,然后利用账面亏损获得较低的收购价格,甚至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份至管理层控股的公司,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接受,则继续操纵利润扩大账面亏损直至上市公司被ST、PT后再以更低的价格收购。一旦完成MBO,管理层人员再通过调账等方式恢复帐面利润,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从而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以缓解实施MBO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在实施MBO的过程中,还有可能会伴随着大量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外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价格作出了底线规定:协议收购的非流通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要约收购的价格参照流通股价格。但是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MBO案例中,收购价格甚至比每股净资产还低,例如上市公司特变电工,2002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为3.38元,而管理层实施MBO的收购价格最高为3.10元,最低为1.24元。2002年中期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上市公司净资产之和与净利润之和的比例为30.75倍。如果以净资产为转让价格,则全年的整体市盈率大致为15倍,相对于40-50倍流通股市盈率,而且每股净资产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如品牌、商业信誉、技术等。由于每股净资产是从会计角度对企业历史的纪录,并不代表资产的优劣和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因此质地优良的国有资产即使按照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出售也可能是一种“流失”。

  2.规制的对策

  由于作为收购人的管理层与股东有着完全相反的利益追求,管理层对于股东的信义义务和注意义务与其自身利益发生了直接冲突。不解决管理层的义务冲突问题,原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MBO的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因此,通过外部因素降低管理层向股东履行信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不可缺性就格外的重要。

  由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全权负责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且对股份转让的价格进行公开竞价或许是解决MBO财务和定价问题的良策。以香港对上市公司并购的规制为例,根据联交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有关规定:资产的重估需由独立及有专业资格的估值师或其他专家进行或最终确认,并清楚说明估值所根据的基础。具体操作也都是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评估办法,侧重于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来评估企业资产的价值,再辅之以公开竞价等方式,使交易价格的确定较为透明。国内上市公司MBO资产评估过程中,主要是采用净资产法。采用这种方法更多是以防止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为判定标准,而割裂了资产的实际价值与收购成本之间的联系,且主要是通过管理层与大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定价的透明度低,对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缺乏科学的评估依据。因此,应当由独立的财务顾问,参照香港或国外具体的资产评估办法对上市公司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专业机构的知识和经验帮助股东判断上市公司的价值,以免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得不依靠管理层来判断公司价值。证监会在2002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中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一般协议收购中,独立财务顾问可有可无;管理层进行收购的,为股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则是必要条件。⑦

  2002年12月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可以采取证券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出让股份。⑧公开竞价方式不仅有利于收购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发现上市公司的价值,管理层帮助股东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性也得以降低。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应当按照公开竟价机制,使其他潜在的收购人可以参与竞争出价,价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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