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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案》:中国创业板的曙光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作了两处修正。一是修改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从而完善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矫正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另一项修订内容则是以对国务院进行授权立法的方式,将过于僵化的《公司法》作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松动,为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后者才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该法第一次打破了以所有制形态界定企业类型的立法模式,巩固了我国经济转型期的改革成果,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囿于经济转型期的限制,该法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又成了我国证券市场飞跃的障碍。创业板缺乏生存空间就是一例。

  创业板是相对于主板而言的。没有主板也就没有创业板。一般地说,主板市场是指各国原有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根据各国公司证券法的规定,证券要在交易所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就规定,公司予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且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这些条件决定了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仅要有一定的历史与规模,还要有一定的盈利能力。然而,这些条件却将无数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新兴高新技术企业拒之于证券市场大门之外。

  九十年代的证券市场史,是高科技股票一路风骚的历史。1971年,美国诞生了为迎合中小企业筹资需求而设立的NASDAQ证券市场,在七、八十年代,这一市场虽运作优良,但并不引人注目,直至Microsoft与Intel公司通过在该市场筹集资金而于九十年代迅速崛起,才使人们真正认识到证券市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随之我们看到英国AIM、法国NOUVEAU  MARCHE、比利时EASDAQ、德国NEUER、吉隆坡KLSE、马来西亚MESDAQ、台湾ROSE与新加坡SESDAQ等证券市场的建立,NASDAQ市场也一跃成为世界经济的晴雨表。1999年12月2日,“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绕道走上香港创业板,再一次提醒我们:区别于证券交易所原有市场的创业板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起来了。人们往往将原有交易所市场称为主板或第一板块市场,该等市场就被人们称为二板市场;又由于主板市场多对上市公司经营历史与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该等市场往往不要求上市公司有往绩可寻,有利于新兴高新技术企业成功创业,因此该等市场又被人们称为创业板市场。

  大陆高新技术企业到海外上市无疑有利于推进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然而都让他们到海外上市,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建立中国自己的创业板已十分急迫,然而僵化的《公司法》却成了拦路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所也就成了股票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然而,目前往往是绩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可以满足《公司法》有关上市公司股本规模须达5000万以上、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在股本规模上,还是在业绩上都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其股份转让自然也就无法有效进行。这也正是中国风险资本难以成熟的根本原因。因此现行《公司法》所规范的证券市场与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上无缘。

  既然是高新技术企业,就说明技术是该企业的核心资产。然而《公司法》第八十条却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这种规定明显限制了技术所有者以技术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积极性,因为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限制往往使技术所有者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从而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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