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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说明:除非脚注中另外注明出处,本文引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案例,均来自国家信息中心制作的CD—ROM“国家法规数据库”(1998年版)。在中国, 存在着“法律上的国企”和“事实上的国企”。“法律上的国企”根据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事实上的国企”包括全部或者多数股权投资来自政府机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上的国企”的企业,这些企业不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而是根据其他法律登记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例如:政府投资组建一个香港公司,该香港公司返回内地投资组建子公司,该子公司必定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又如:若干国有机构共同投资组建一个企业,该企业决不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为国企,而是按照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再如:全部资本来自一个政府机构的“劳动服务公司”,则登记为集体企业。因此,本文分析的对象,尤其是个案研究不限于“法律上国企”。

  在90年代,国企“法定代表人”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产的大案频频发生(注:国企法定代表人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重大案件有:(1)1991年,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因受贿141万元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1992年第1辑,页33—37);(2)1995年,贵州省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中国检察年鉴,1995,页332—334;中国审判案例要揽,1995,页496—505);(3)1995年, 原武汉中国长江动力公司董事长于志安失踪。后经中国驻菲律宾使馆证实,发现于志安已在菲律宾定居。据称:在80年代, 于志安用中国长江电力公司的50万美金,以自己的名义在菲律宾注册了一家发电厂,如今发电厂的年收入达1, 000万美元,于志安是这家发电厂唯一的所有者。于志安出走之前多次被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改革标兵和杰出青年(于志安事件的思索,了望,1995年第49期);(4)1996年,首钢总经理助理、 首钢控股(香港)总经理周北方因受贿928万港元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周北方在香港和大陆共有5辆豪华轿车、6套住房,其中在香港半山区购置的一套住房,费用高达2500万港元。周斥巨资在香港大举收购公司,造成首钢大约10亿元损失(首钢挖出5条大蛀虫,劳动报,1996年7月23日,版2;南方周末,1996年8月9日,版3;中国青年报,1996年11月15日,版1);(5)1998年,君安证券公司董事长涉嫌侵占公司资产、贪污而被捕(君安震荡,财经,1998年8月号,页12);(6)1999年1月, 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褚时健因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法院报,1999年1月12日,版1)。),严刑峻法亦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在一些或许是极端的情形下,一个国企的前任刚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后任又铤而走险,大有“前仆后继”之势。例如:贵州信托投资公司前董事长阎健宏在1995年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后任在1996年又涉嫌受贿而被捕(注:“前车”不远,“后车”又覆,南方周末,1996年8月9日,版9.); 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在1991年7月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后任在1991年9月又开始受贿,而且比前任胃口更大,在一笔交易中就受贿150 万元(注:首钢挖出5条大蛀虫,劳动报,1996年7月23日,版2.)。 “穷庙富方丈”是人们形容国企财富再分配的一个生动比喻:在国企纷纷倒闭的同时,一批身为国企“法定代表人”的百万富翁脱颖而出。1997年,安徽省芜湖市展开“破产企业挖蛀虫”活动,当地29个破产国企无一例外存在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和侵占公司财产,共有110 人涉嫌犯罪(注:华东信息报,1998年12月25日,版2.)。 国家体改委对国企“下岗职工”的民意调查显示:68%的“下岗职工”认为,管理人员腐败、失职和无能是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注:南方周末,1997年3月28日,版1.)。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考查和监控,防止其挥霍贷款和携款外逃(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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