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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要]: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与资本市场的建立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了基本条件, 可上市公司收购会给目标公司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同时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在这些利益的主体中,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本文旨在通过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的讨论,分别从小股东与目标公司、小股东与收购方两个角度来探讨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从而达到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内部保护机制和外部保护机制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  目标公司  小股东权利保护

    公司资本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存在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既然如此,公司之前的收购与兼并就必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另外,资本的证券化也使得公司收购活动可以越过目标公司经营层而直接同公司股东进行交易,证券市场的日益规范与完善也为活跃公司收购活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的公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以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表决权证券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在这些利益的主体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目标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等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相互之间往往会形成对立、折衷与妥协,而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收购法律制度把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正常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和基本出发点。[1]

    一、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公司法理中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并应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2]股东平等待遇原则要求股份平等,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不应停留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应追求实质上、机会上的平等。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基本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体持有人规则。

    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第14条还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有着不同类别的股份,则对不同类别的股份应作出条件类似的要约。在要约条件改变时,收购者还必须向所有要约人通知要约条件改变的情况。

    2、按比例接纳规则。

    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这与一般证券交易中遵循的“时间优先原则”明显不同。

    3、价格平等和最高价规则。

    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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