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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引入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法律定位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所强调的,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相关缺陷的合理怀疑,而不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性否定。事实上,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很难与公司法人制度相提并论,两者的位阶相去甚远:公司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应当受到普遍的尊重;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只是基于后果的考虑而被提出和运用的,它以特殊的理由为存在和适用的条件,因而仅是一种例外而非原则。

  本质而言,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是新经济形势下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新的发展,其功能在于通过审判实践中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不完满状态进行弥补,通过刺穿公司的面纱,实现公平和正义,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引入我国审判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动态反映了公司作为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经营活动,实现了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该制度以其灵活性、实用性而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认可和广泛运用。作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理论内容引入我国审判实践是完全必要的。

  在我国,制定于商品经济发展之初的《民法通则》、《公司法》虽明确了公司法人的概念,却囿于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相关司法经验欠缺的情况,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民法通则》第36条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可避免地造成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将公司人格绝对化的现象。人民法院如果无条件地对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加考虑地一概予以确认,无疑将在特定情况下造成严重的不公正,因而有必要改变这一绝对化的观念。在审判实践中引入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对公司人格依据事实予以甄别,对于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企业自觉守法,规范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立法活动正在大规模展开,很多法律问题尚处于研讨之中。法律的不完备状态有可能为恶意行为提供规避的依据,或直接造成明显有失公正的后果。当前的公司制度实践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混乱状态:如注册资金制度虽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虚假注册的状况屡有发生;企业抽逃资金的行为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实践中空壳公司数见不鲜……毋庸置疑,当前公司制度中存在的混乱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评价,5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在立法不及或不完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以便在审判中弥补立法的不足,遏止这一混乱状态。出于上述现实状况的考虑,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引入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引入我国,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精神的要求,因而是完全可行的。

  作者认为,作为审判机构,人民法院并不因立法存在的缺失而丧失其主观能动性,相反,我国法律赋予了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民事立法充分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对相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性作用。这是由于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状况,而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于审判人员,以不确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人民法院。因此,以上原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法院的充分信任和尊重,意味着承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6民事立法中确认的相关原则,可以成为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引入我国审判实践的法律基础。依据上述原则,人民法院完全能够根据案件事实,主动对涉案公司人格予以甄别。

  由此,作者认为,将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引入我国的审判实践之中,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厚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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