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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引入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需要说明,欺诈是一种主观恶意在行为上的表现。现实中恶意作为主观因素主要是依据推定而非证据直接证明。对恶意的认定在民事审判中极易引发当事人与法庭的对抗,而其本身的主观性因素也使法庭在认定恶意时必须慎之又慎。

  (2) 有瑕疵的公司和有瑕疵的公司经营方式如果从“实现衡平”而非“防止欺诈”的角度来分析,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标准将更为客观,然而其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的效力则相应减弱。当法庭对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恶意难以判断时,可转而分析公司的结构及经营方式,依据公司结构或经营方式的客观内容去判断可否刺穿公司的面纱而不必去推断其主观意志。

  “有瑕疵的公司和有瑕疵的公司经营方式”一般是指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在实际经营中公司之间的关联性致使公司独立地位丧失。相关内容在上述案例中已作分析,不再赘述。

  (3) 公司资本不足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产,当涉案公司的资产于该公司具体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时,这一状况本身即足以构成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理由。资本不足标准运用于具体案件之中,要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为其在经营中可预见的全部风险提供保障,即“该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13如何认定资本不足是审判中运用这一标准的关键。所谓合理的范围,“应当依据公司具体经营的性质和经营的风险而定。”14我们在上述相关案例中已经论证了这一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在此不作赘述。

  公司资本不足的另一问题是,资本是否达到“合理的范围”应以何时为准进行计算?一般来说,应当以公司成立时为标准,但若侵权行为涉及公司新开展的业务时,应以新业务开展时为准。当一个公司由于经济损失而变得资本不足时,该公司当前的财政状况不宜被认定为资本不足,否则公司法人制度将丧失其存在基础。需要强调,这种状况必须限制在“公司被动遭受的经济损失”这一范围内,当公司在负债的情况下,出现有步骤,有计划的资产转移,且这一转移被证明对公司正常经营并非必要时,公司的面纱应被刺破。而此时刺破面纱的标准,更接近于欺诈标准而不是资本不足。

  3、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引入股东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必要性及其标准问题在欧美公司法论著中,公司人格否定的运用似乎更注重保护非公司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刺破公司面纱方式进行保护的情况并不多见。然而审判实践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案件都是不同的,审判工作的任务在于探索普遍性原则在案件特殊性中的具体运用,现拟从两个方面探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运用。

  (1) 反向刺破有美国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技术的运用,仅针对股东责任的情况,而不得为股东利益主张。15这一理论的依据来源于广为流传的比喻“Take the Bitter with Sweat”,在公司法领域,可被意译为“一个人若选择公司法人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品尝由此带来的苦果。”然而在现实中,法院并不能囿与这一理论而对事实视而不见,听任相同性质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性质完全相异的主体,法院可以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股东加诸责任,也可以同样运用公司人格否定对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前者被定义为“刺破面纱”,后者则被称作“反向刺破”。 16反向刺破在实践中的运用颇具争议,称得上经典的案件是Hedge 案。17对于反向刺破,美国法院普遍采取审慎甚至怀疑的态度。有学者评论上述案件仅得利于明尼苏达州公共政策对个人土地权利特别加以保护的倾向。18在该案中,法院也特别指明这一方法“仅在确切的、有限的条件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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