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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运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法人代表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尽管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营实 体,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人代表极可能强行 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从而逃避执行。这种现象在同一自然人代表不同 公司的执行案件表现比较突出。??

  3.公司在濒临破产时抽出全部资产抵押给一个或者几个债权人或者当地债权人,然后破产,人为地损害了大部分债权人或者外地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种种表现说明,滥用公司人格的种种表现无一不在强制执行中得以体现。因此,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得到控制。而对此进行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民事强制执行中必须借 鉴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解决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执行问题。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及完 善法人制度和企业维持的理念,并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质的不公平。??

  另外,从我国具体国情来看,借鉴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并不存在障碍。首先,在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不存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非典型的公司形 态,因此,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天然的理论上和逻辑上的便利,而 且,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始,立法即注意对滥用法人人格制度的法律制裁,现 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已经包含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容。如最高院1994年《关于企 业开办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 资格的企业法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 吊销,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资格不予认定。”因此,我国继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不存在观 念上障碍。??

  三、强制执行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解的几个问题。

  目前,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照最高院有关解释的精神,已在一定条件下,直 接追究负 有出资义务的主管部门在出资范围内的责任,或者无视其为法人而追究开办企业的责任或者 撇开公司独立人格而对被转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这些实践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的一般原则 ,体现了公平的精神,解决了一些难题,但尚未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抓住问题的共性, 概括地解决这类纠纷的基本原则,形成可供操作规范的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强制执行中 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执行中公司人格否认的主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规制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使公司制度的实际运行更符合设立宗旨,但在执行实践中,否认权由谁来行使 ?目前对此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属行政法范畴,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使。由法院行使弊多利少:(1)不利于维护工商登记部门威信。(2)法院行使不符合公 示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法院行使,但由审判业务庭还是由执行庭行使上又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审判业务庭行使否认权,因公司人格否认属实体问题,由执行机关行使容 易产生以执代审的弊端;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执行机关行使否认权,因为执行机关的强 制执行是实现债权过程,并且不涉及当事人之间诉讼问题,在执行当中,申请人无法就此提 起诉讼,且公司滥用独立人格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笔者认为如果基于相互排斥 的观点来确定公司人格否认主体,则这三种观点均不全面,相反,工商登记部门,审判业务 庭、执行庭均可行使否认权,只是其行使的条件有所不同。从导致公司人格否定的原因分析 ,其原因有二:一是因设立瑕疵而否定其法人人格,如设立时没有出资或者没有达到最低注 册资本额;二是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其法人人格,在此情况下,公司业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 格,仅因其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具备独立自主性,并且被利用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 .对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 承担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 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 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由于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一种,我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 公司瑕疵设立的民事责任虽未作明确规定,这一批复对公司的瑕疵设定也应适用。由此可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审判业务庭均有权行使公司人格否认权。在此必须明确的是公司对撤 消、命令解除或者裁定解除,这种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结果,具有对 世的绝对效力。从此,公司人格对所有场合均不再具备(参见张国明《公司人格否认 原则研究》)。对于后者,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但从公司人格否认的 性质来看,这是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否认,“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此一法律关系 经过后,公司人格仍继续有效。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有权加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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