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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的价值倾向及若干制度安排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历时两年,修订稿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读通过,并确定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公司法的修订总结了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比较了其他市场经济大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借鉴他们的成功做法,研究和把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以及公司法自身的发展演进与客观现实相吻合的路径轨迹,贯彻公平、有序、规范、科学的立法理念和表彰鼓励投资、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价值目标,从而使这次修订的公司法面貌一新,数年来我国公司法理论界潜心研究的成果被大量吸收,实务部门和各层面投资者的关切和呼吁得以反映,在法律应对市场需要、指导经济生活的运行方面将会产生巨大的作用。

    93年公司法颁行以来,我国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度增长,公司法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尽管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保驾护航,而不是直接推动。但是,没有公司法,社会投资就不能被大规模地引入秩序正常的轨道,投资者对于利益回报的期望和安全的关切就不能获得保障,各种围绕投资而发生的纠纷因缺少法律的根据不能得到公平、及时的处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自身已经证明了的定理。但是,93年公司法制定和颁布时,我国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方兴未艾,公司法不能不融入我们久已习惯的公有制经济全面主导、政府集中过多的社会资源并按其所理解的规则进行行政配置、公司法需为恰逢其时的国有企业改制担当工具角色、公司法应当配合国家经济体制的当前改革、社会管治的大一统模式对公司法赋予了某种使命而淡化了公司自治能力的培养等,使得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规范、公平、效率、合理的轨道,甚至搀杂了我国社会的主流的意识形态理念和改革的政策口号,而股东权益的保护、管理人对公司的职责、股东民主和公司的独立自治等被忽视。公司法应当跳出我们在改革进程中的某一特定阶段达到的认识平面,而是在充分考察我国社会发展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普遍承认投资者获利本性的正面价值,结合国外立法的模式和构造体系及规范语言,组合出内在联系严密、逻辑严谨、张弛适度搭配的制度链,以规范投资活动,指导经济运行。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公司法的修订顺应了社会时代的要求,吐故纳新,构建了较为完美的框架结构和制度规范。

    我个人认为这次修订后的公司法是一部经典的立法精品。有人说,是二十一世纪最好的公司法。我认为这次公司法修订中遵循和体现的制衡的理念、权利人意思自治的理念、责任到位的理念、以及利益平衡、制度协调配置的理念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会提供范例和创造经验。

    下面,就针对公司法的修订中所表彰的个别价值及制度安排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以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公司的高管人员作个交流,也欢迎大家有回应。需要说明的是,立法机关倡导和强调的在公司法修订中应当贯彻的精神我不单独叙述,而是和具体制度的修订的介绍结合说明。我讲四个问题,一是鼓励投资,为繁荣和发展经济修桥铺路:二是弘扬公司民主,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三是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四是全面充实股东权,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

    一、鼓励投资,为繁荣和发展经济修桥铺路

    (一)降低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方便设立公司

    1.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

    过去的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行业和分经营模式确定,商业批发公司和生产型公司为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咨询行业的公司为 10万元。新公司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金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过去为1000万元,现在降为500万元。特殊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金有较高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样规定后,必然让小规模投资者有能力选择有限公司形式注册成立自己的企业,也可以由多数人联合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现在确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将来还可以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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