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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强制宣布裁量性股利之诉的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日益发展,小股东提起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日益增多。然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6条、第38条之规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归属于董事会,批准分配方案的职权归属于股东会。因此股东并不具有确定性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分配决议只有经股东大会批准,才能使股东的分配请求权得以现实化,其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讼请求权才能得到法院支持。然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有充分盈余而长期不通过分配方案,小股东却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不能不说是现行《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漏洞。本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的特点,提出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宣布分配股利,并对该种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强制宣布裁量性股利之诉权的必要性。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组织,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得公司分配的股利。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可以说是股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表示关注,并对其规定了严格复杂的法律规则。

    通常来说,股利分配完全属于公司的自由商业判断范畴,各国公司法一般均赋予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分配决议的权力,不受法律上的约束。但是像通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那样,分配决议实际上也是由大股东来左右。因此分配决议实际上是由大股东及受其控制的经营者们的经营政策的产物。如果大股东自己就任董事并取得高额报酬,或者以与公司进行自己交易等各种方法,有机会从公司取得盈余而长期不分配股利;或者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前景良好的情况下,故意不分配股利以达到排挤小股东的目的,而对股利分配是获得投资收益唯一途径的小股东来说,却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济,无异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体制不同,长期不分配股利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尤为不公。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仅为公司股票的购买者,他们仅仅关心公司的股份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公司管理得好,他们所持股票的市场价格就会升高,他们就会获得投资回报。如果他们不满公司的较低红利分配,他们就会通过股票市场转让自己的股份,股东可以取消其投资。股市不仅提供了股东退出公司的手段,提供了计算股票价值的机制,而且使公司成员遭受公司大股东压制、被公司损害的机会大大减少。而在紧密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员来说也毫无意义,因为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如果公司长期不进行红利分配,即使持有49%的股份(如有 51%股份的大股东),也几乎无价值。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董事会的不分配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无法判决其无效。即使法院根据诚实信有的民法基本原则,认定不分配股利的决议无效,因法院不能判令董事会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因此这也不能成为终究性救济方法。从根本上讲,小股东的股利分配权如得不到司法救济,必定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根本上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股利分配法律,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应介入股东与公司的股利分配纠纷中,建立强制宣布裁量性股利制度。

    二、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制度。

    1、美国的强制红利分派制度。

    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分派红利的权力属于董事会。大多数董事会关于是否分派红利的决定是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享有免于被诉的权利。但如果董事会不合理地作为,恶意独断且滥用自由裁量权,扣留红利,法院将使用衡平法上的权利,要求董事会宣告红利。

    在著名的Dodge v. Ford Motor Co.一案中, Ford Motor Co.推出的T型车大获成功,公司盈利巨丰,但 Henry Ford终止支付特别红利,Henry公开声称这笔款项将用于再投资以增进工业化的利益,Dodge兄弟最终成功地获取了红利的支付,法院的理由是Henry的决定是独断的,与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公司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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