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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  要: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本文借公司法修改之契机,介绍了一种重要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并且对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股份收买请求权;理论基础;制度构建;配套措施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回顾与评述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通过时有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买回股票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当中,它的产生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全体一致性”原则。随着公司数量增多和规模的膨胀,“全体一致性”原则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美国各州则创造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取而代之。这样,股东丧失了否决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利,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收买请求权。

    然而随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普遍适用,少数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该原则甚至成了大股东排挤压迫小股东的手段。在此情况下,原本只是为了衡平同意股东与异议股东利益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就演变成了专门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有力工具。

    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在美国绝大多数州确立以后,逐步被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国际性的组织所采纳。实践证明: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极为有效的制度。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却无任何规定。

    二、构建股东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众所周知,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形成决策的基本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的股份成正比。法律正是将股东大会中多数派股东的意思表示视为公司的意思,且对少数派股东产生约束力。客观地说,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一项决议规则,有其坚实的经济、法律和现实根基。如果不被滥用,它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可能也不应当是绝对的。一旦资本多数决的运作逾越了必要的限度,即构成了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其结果就是使小股东的意志对于公司的决策无足轻重,从而出现了该部分股东的意志与其财产的绝对分离,后果是大量的小股东不愿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则破坏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使股东的地位趋于实质的不平等。在西方国家中,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或侵害,已使得资本多数决的先天不足暴露无疑。正因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存在着以上不可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为保障股东权益的平等实现,各国纷纷对其予以修正。笔者主张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也就是出于此目的。在多层面的原因当中,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和限制构成了建立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最为基本的理由。另外,公司契约论[1]、股东平等原则也构成了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的小股东权益迫切需要保护

    由于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于股东权保护的立法瑕疵和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执法司法不力和低效,再加上中国进行股份公司制度试验的时间还不长,致使我国的股东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股东权益面临着来自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等其他各方主体的侵害。董事和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透明度、负责性和诚实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控制股东地位侵害公司财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更是屡见不鲜。与其他国家相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法,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对我国具有更急迫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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